新《公司法》| 公司型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资本和实缴出资、分支机构

新《公司法》| 公司型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资本和实缴出资、分支机构
2024年03月08日 18:53 格上理财

作者:王曦、齐文暄

导语: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订后的《公司法》(“2023年《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是1993年《公司法》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删除了2018年《公司法》中16个条文,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其中实质性修改112个条文”[1]。这对我们国家公司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影响是全方位的,其中包括317家股份公司型私募基金管理人,和19553家有限责任公司型私募基金管理人[2],也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私募股权基金投后管理所涉及的各类标的公司。

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2023年施行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及其附件指引从实缴出资金额、出资架构、出资人责任、高管任职条件、公司内控制度等方面,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内控和治理提出了全新的要求,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投后管理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本系列文章将结合2023年修订《公司法》,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注册资本、实缴出资、董事监事以及高管人员职责和风险、分支机构设立、清算注销,以及私募基金参与股权投资标的的投资尽调、投后管理等方面,就各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调整或注意的事项进行整理分析,本篇是系列文章之(一)。

一、公司注册资本和实缴出资

2023年《公司法》第四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3年《公司法》第四十九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023年《公司法》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23年《公司法》第五十二条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公司法》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2023年《公司法》第八十八条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2023年《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2023年《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本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实务提示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需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相应认缴出资,第四十七条是本次修订最广受关注的条款之一,结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运作实务,我们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分析提示。

第一,2023年《公司法》生效之前的存量公司,如何适用和整改认缴和实缴出资?

对于已经设立的公司,最重要的是确定什么是“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

2023年《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期限是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那么是从2024年7月1日起算五年,即最后出资届满日期是2029年6月30日,还是从存量公司的设立日期起算五年内?我们认为要考虑截至2024年7月1日公司是否已经成立满五年两种情况。

如截至2024年7月1日,公司已经成立满五年,那么该等存量公司应按照2024年7月1日,还是按照2029年6月30日,作为最后的实缴出资日期呢?

如截至2024年7月1日,公司成立尚不足五年,那么该等存量公司应按照公司成立之日起满五年的当天,还是按照2029年6月30日,作为最后的实缴出资日期呢?

目前仍期待相关细则能够尽快落地,为实务操作提供更为具体的依据。

建议持续关注2023年《公司法》对存量公司适用的细则规定。如果存量公司的足额实缴出资最后日期确定(最早是2024年7月1日,最迟是2029年6月30日),那么各个私募基金管理人届时应结合目前的认缴出资的金额、公司持续运营所需资金、股东的实缴出资能力等因素,尽快确定合规调整方案。

由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以货币实缴出资,且监管对其出资有较强的稳定性要求,因此可选的方案有限。方案一是完成减资并确保按照减资后的认缴出资额,在出资期限内完成100%实缴出资;方案二是不进行减资,但就尚未实缴的部分重新明确实缴日期,确保在出资期限内完成100%实缴出资;方案三是进行出资人调整,通过股权对内对外转让,使得特定股东的实缴出资压力和风险得到缓释,这一方案下,管理人应特别注意,就出资人变更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权变更及时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和信息报送。

如实缴出资期限届满前,未充分履行100%实缴出资义务,则出资不足的股东应当补足,且可能承担赔偿责任,或就未能补足的认缴出资丧失相应股权;负责催缴出资的董事还可能因怠于催缴而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还需要特别注意,即使股东实缴出资期限未届满,根据2023年《公司法》第五十四条,2024年7月1日起,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第二,对于通过增资或受让股权成为股东的,是否也应按照第四十七条进行五年内缴足?

从2023年《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的字面含义理解,其并未明确规定五年内实缴出资的要求是否仅适用于公司成立时的股东。对于公司成立后通过增资或受让股权而成为股东的,是否需要在认缴之日起五年内完成实缴,起算点如何确定呢?

对此,2023年《公司法》第228条延续了现行《公司法》第178条的规定,即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据此,公司增资的,认购增资股东应当依照设立公司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相关规定执行。我们理解,对于受让股权成为股东的,也需要在五年内完成实缴。当然,具体如何适用仍有待国务院或其授权机构通过后续的实施细则予以明确。

如果通过股权转让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需要特别注意转让的股权对应的实缴期限届满而没有完成实缴的情况下,则转让方为瑕疵出资股东,受让方应与转让方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除非受让方能够证明其不知道且不应知道瑕疵出资,则由转让方独立承担责任,相关的举证责任由受让方承担。如转让的股权对应的出资期限未届满,则由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股权转让方对未如期完成实缴的出资义务承担补充责任。因此,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权转让交易中,应特别注意对标的股权的实缴金额、实缴期限的尽调并做好相应协议安排。

第三,拟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新设公司,如何确定注册资本金和实缴出资?

综合以上第一点的分析,我们发现,对于公司型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在设定注册资本金和实缴出资进度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注册资本金应与各个股东的出资能力相匹配。根据基金业协会2023年新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应具备与其认缴出资金额相匹配的出资能力,并能够提供证明文件。

(2)实缴出资应不低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基金投资登记备案办法》等规定的最低实缴出资金额,目前为人民币1000万元。

(3)实缴出资金额应当能够满足管理人未来一段期间的持续稳定运营需要,能够确保人员薪酬、租金支付、对所跟投的私募基金进行实缴出资、其他支出以及对外投资等需要。

(4)如果拟选聘管理人的投资人对管理人的注册资本、实缴出资有特别要求的,管理人可根据商务需要灵活设定。例如,险资投资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注册资本金要求为人民币一亿元,又如一些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要求管理人实缴出资为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认缴出资为人民币一亿元以上,再如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实缴出资为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

(5)考虑到2023年《公司法》实施后,公司负有到期债务将给未足额实缴的股东带来实缴加速到期风险,同时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实际运营过程中的负债需求较小,建议禁止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严格约定公司对外负债的审批决议流程。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分支机构

2023年《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2023年《公司法》第三十八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023年《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出资设立分支机构。为管理私募基金财产必须设立子公司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子公司纳入统一合规风控管理,并及时向基金业协会和注册地、设立机构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实务提示

2023年《公司法》在分公司的设立要求上,仍保留了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领取分公司营业执照的规定。但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未来可能不再允许其设立分支机构。正在征求意见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禁止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分支机构,如果本条内容落地,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分公司进行异地人员招聘甚至资金募集等将不再可行。

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的子公司,虽然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在风控管理方面,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将子公司纳入统一合规风控管理,同时履行向基金业协会、注册地和子公司所在地证监局报告义务。

注释:

[1] 中国政法大学刘斌教授团队,新《公司法》修订对照表及修改要点

[2] 数据来源于2024年1月3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公示信息https://gs.amac.org.cn/amac-infodisc/res/pof/manager/managerLis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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