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城产业投资基金发布申报指南及遴选办法

江城产业投资基金发布申报指南及遴选办法
2024年09月25日 17:02 清科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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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产业投资基金2024年拟参股基金

申报指南及遴选办法

一、江城产业投资基金定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基金高质量发展加快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江城产业投资基金(武汉)有限公司(简称“江城基金”)由武汉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控集团)全资控股,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原则进行投资管理。江城基金围绕“965”现代化产业体系,加大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培育力度,重点聚焦泛半导体产业领域,围绕链主企业及相关产业项目进行投资,聚芯成链,集链成群,加快打造武汉市泛半导体产业集群。

除武汉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投资项目外,江城基金原则上通过出资设立母、子基金(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类 FOF、创业投资基金、创投类 FOF),以股权投资等方式开展投资;也可以根据市委、市政府重大招商引资和战略性投资需要,开展直接投资。本申报指南及遴选办法适用于江城基金参股母、子基金。

二、母、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江城基金参股的母、子基金管理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管理团队经营管理基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5】亿元,具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及丰富的项目储备;

(二)至少 3 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和 5 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三)基金管理团队至少有 3 个(含)以上符合江城基金投向成功投资的股权投资案例的证明材料;

(四)在武汉市内设置固定办公场所并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至少 1 名核心人员常驻武汉办公;

(五)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完善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辅导、管理、咨询的增值服务;

(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犯罪等不良记录;原则上对存在重大负面舆情、与政府投资基金配合度较差、以往申报材料不实等类似情况的机构不予受理其申报申请。对产业资源或本地资源优势显著的基金管理人,经有权决策机构审议后,可适当放宽要求。

三、对母、子基金的要求及相关要素

江城基金参股设立母、子基金或对已设立母、子基金增资,母、子基金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遵循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母、子基金设立、运作应遵循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并遵循《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基金高质量发展加快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武汉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江城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如遇政策更新调整,以最新规定为准。已设立的母、子基金,可修改原有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明确母、子基金运作应遵循上述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按照江城基金要求调整基金合同其他约定。

(二)组织形式和类型母、子基金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

(三)基金注册区域

江城基金参与设立的母、子基金原则上应当在武汉市注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并接受监管。

(四)基金规模

母、子基金规模原则上应与其管理人的投资能力相匹配。重点产业母、子基金规模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

(五)出资比例及限额

江城基金参与设立母、子基金,出资比例上限原则上为母、子基金规模的 20%,在天使基金、种子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中的出资比例可达 50%以上,出资额上限原则上为10 亿元。

特别重大项目按照《武汉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经武汉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可不受上述出资比例和出资额限制。

对武汉市各区有明确意向的基金招商项目以及产业基金设立需求,原则上市级出资比例不超过区级出资比例;对重大基金招商及产业项目,需提请武汉产业基金管委会审定。对市级牵头组建的基金,基金落户区按照相应比例参投。

(六)申请机构或其关联方对母、子基金的出资比例

基金实缴规模 10 亿元以下的,母、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关联方对母、子基金的认缴出资比例不低于 1%;母、子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设立的,母、子基金管理人或关联方作为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比例不低于 1%。基金实缴规模在 10 亿元以上的,认缴出资不低于 1000 万元。

(七)存续期限

母、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 10 年且不超过江城基金存续期,存续期满后如需延长,由母子基金的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可办理变更和延期手续。

(八)出资顺序

江城基金原则上不优先于社会资本出资,母、子基金出资分期缴纳的,江城基金按照认缴比例不优先于社会资本出资。江城基金与国家级基金其他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引导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等共同参股发起设立母、子基金的,不受此限。

(九)投资领域

围绕“965”现代化产业体系,重点聚焦泛半导体产业领域,围绕链主企业及相关产业项目进行投资。

(十)投资阶段

母、子基金可对各个阶段的企业进行投资,鼓励投早、投小。

(十一)返投要求

母、子基金投资武汉市内企业的金额应不低于江城基金出资额的1倍,并应当在基金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母、子基金投资的武汉市内企业应开展实质经营活动。

下列情形可计为母、子基金投资了武汉市内企业,并相应计算投资金额:

1.母、子基金所投企业注册地位于武汉市;

2.母、子基金存续期内,所投企业迁入武汉市内、被武汉市内注册的企业收购(仅限于控股型收购或收购并表);

3.母、子基金对外地企业投资,通过该项目投资,将其企业总部、区域总部、纳税主体、生产基地、研发基地落户武汉市,或在武汉市成立子公司(实缴资本不低于参股基金投资额)等;

4.母、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的管理公司在管的且未设定对武汉市返投任务的其他基金新增(自提交参股基金申报申请之日起)对武汉市企业的直接投资额或新增投资外地企业且符合前述情形。

(十二)投资限额

母、子基金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权的 30%,且不应作为第一大股东或合伙人;对同一企业股权投资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母、子基金规模的 20%,如同一企

业股权投资的投资金额超过母、子基金规模的 20%,需经母、子基金股东会或合伙人会议(以下合称: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表决并经江城基金同意。

经江城基金审核同意的投资于单一项目的专项基金或参投的并购基金不受上述投资规模限制。

(十三)管理费用

参照市场惯例,投资期内,原则上以参股基金实缴出资总额为管理费计算基数;退出期内,以参股基金未退出项目投资成本为管理费计算基数。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每年最高收

取管理费比例不超过 2%,鼓励投资期后降低管理费率。原则上母子基金为同一管理人的不重复收取管理费,延长期、清算期不收取费用,且对江城基金管理费收取标准不得高于其他出资人。

(十四)收益分配及亏损承担

母、子基金各出资方应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分配或亏损负担方式。

母、子基金按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原则上采取“先回本后分利”的方式向投资人进行分配,也可根据基金实际情况,由江城基金和其他出资人协商确定。

江城基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且不向其他出资方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承诺最低收益。

(十五)投资决策

母、子基金采取市场化机制运作,江城基金或其指定方有权委派一名或多名代表作为母、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也可以不参与母、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但有权委派一名代表作为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外部观察员,观察员有权列席旁听母、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查询投资决策相关材料,并提出质询和意见。对于母、子基金投资/退出事项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或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规则的,江城基金委派的委员或观察员有权直接否决。

(十六)风险控制

1.投资限制

母、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

务;

(2)主动投资二级市场股票(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并购重组和私有化等股权交易形成的股份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 AAA 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2.专注度要求

母、子基金基金合同须对母、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和管理团队的核心人员进行锁定,被锁定人员如发生人员变动须经母、子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并取得江城基金同意。在母、子基金完成 70%的投资进度之前,被锁定人员不得作为其他基金(非江城基金出资基金)的关键人参与投资相同领域且相同地域的基金,母、子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募集、管理相同投资领域且相同地域的其他基金,投资科创类、政策类专项基金另行约定。

3.资金托管

江城基金出资的母、子基金资产应当委托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具有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银行,建立基金专户进行托管。

4.江城基金强制清算及退出权

母、子基金管理机构未按照本申报指南、基金合同以及与江城基金签署的其他协议约定执行的,江城基金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暂停该基金投资。对整改合格的母、子基金管理机构,江城基金可恢复对其母、子基金的投资;对整改不合格的母、子基金管理机构,江城基金有权启动母、子基金清算程序。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江城基金有权单方选择退出,母、子基金其他出资人须签署一切必要的文件或履行所有必要的程序以确保江城基金退出,退出价格按照母、子基金基金合同约定计算,因江城基金退出而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母、子基金管理机构承担:

(1)母、子基金未按有限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约定投资的;

(2)基金设立方案决策通过,未在 12 个月内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3)江城基金出资拨付至母、子基金账户后,超过 12个月未实际投资的;

(4)母、子基金或管理人发生实质性变化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5)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6)其他不符合有限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约定情形的。

(十七)信息披露

母、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母、子基金重大事项披露制度。母、子基金须定期向江城基金指定的管理公司提交母、子基金运营报告、经审计的母、子基金财务报告和银行托管

报告等,江城基金视工作需要有权委托专业机构对母、子基金进行审计。

四、申报流程及材料

江城基金对母、子基金审核按以下流程进行:(一)公开征集;(二)机构申报;(三)受理立项;(四)尽职调查;(五)专家评审;(六)投资决策;(七)公示。

江城基金拟参股母、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提交如下材料:

1.基金申请书(附件 1);

2.基金申报方案(附件 2);

3.基金要素表(附件 3);

4.基金合规性自查表(附件 4);

5.基金管理人专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任职证明;

6.基金管理团队投资业绩相关证明材料;

7.基金管理人最近两年的审计报告;

8.基金管理人最新营业执照及章程复印件;

9.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风险控制等制度;

10.其他出资人出资意向书(其他出资人合计意向出资金额不低于基金募集总规模的 30%);

11.申报材料真实、合法、有效承诺函(附件 5);

12.出资承诺函(附件 6,根据申报材料确认是否提供,可使用类似法律效力的文件替代);

13.关键人锁定承诺函(附件 7);

14.廉政建设告知书(附件 8);

15.评审流程中按江城基金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1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五、申报要求

申报机构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一致性负完全责任。准备有关文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条件的申报机构按要求填写申报材料及相关附件发送至【wang.boyin@hbicf.com】邮箱,申报机构应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申报材料中存在虚假、伪造等违规情况,江城基金有权随时终止并限制与申报机构的合作;

(二)申报材料审核通过后,申报机构应将申报材料(含相关附件),采用 A4 纸双面打印,按照目录所列顺序装订成册 3 份,左侧胶装,并加盖骑缝章,邮寄至指定地址;

(三)未按规定数量及形式递交的文件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四)为进一步提升江城基金运作管理水平,江城基金按照“敞口申报、定期征集、分批管理”的方式进行母、子基金储备;

(五)江城基金对本申报指南相关事项拥有最终解释权;

(六)江城基金发布母、子基金管理人遴选公告(或类似公告),并不构成法律上的要约。根据申报流程择优确定基金管理机构,如未入选,不再另行通知。如遇特殊情况,另行公告。

六、联系方式

申报邮箱:【wang.boyin@hbicf.com】

联系人:【孙远;王伯寅】

联系电话:【15972069797;17786504186;027-82962022】

申报材料邮寄地点:【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长江日报路77 号投资大厦武汉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文字来源:武汉金融控股(集团)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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