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翟萍萍、童维维:
经查,你们在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股份或公司)2022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评估审计底稿不完善
你们在执行“了解被审计单位财务业绩的衡量和评价”审计程序时,“关键业绩指标”“预算达标情况分析”“管理层和员工业绩考核与激励报酬政策”等内容记录缺失,无索引号,未附相应审计底稿,以上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1月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二、对外投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鸿博股份参与设立河南濮郡金勤产业投资基金一期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河南濮郡基金),持股29.88%,2022年年报公司将对河南濮郡基金出资8,600万元列报在非流动金融资产,并按公允价值计量。根据公司持股比例及合伙协议约定,公司对河南濮郡基金有重大影响,相关投资应在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但你们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发现公司在相关会计核算中虚增利润101.69万元。以上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1月修订)》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三、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2022年,鸿博股份将代收代付纸张采购款以总额法核算,虚增主营业务收入882.97万元;将客户未按期回款所支付的违约金98.13万元错误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你们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能识别出上述核算错误。以上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1月修订)》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综上,你们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翟萍萍、童维维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警示如下:一是你所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二是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你们应当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3年12月14日
责任编辑:陈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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