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5号
当事人:姜平,男,1969年10月出生,住址:贵州省贵阳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姜平短线交易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旋极信息)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姜平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年3月13日至2023年8月9日,姜平任旋极信息董事。2022年9月2日,姜平买入“旋极信息”股票164,900股,买入成交金额615,077元,2022年9月7日卖出41,225股,2023年1月10日卖出30,919股,累计卖出成交金额232,200.51元,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告文件、证券账户资料和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姜平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姜平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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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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