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小课堂——“百大”典型洗钱案例及评析集锦第四期

反洗钱小课堂——“百大”典型洗钱案例及评析集锦第四期
2023年11月06日 17:49 市场资讯

来源:华闻期货

导读

所有案例,均选自反洗钱名家经典图书——《金融机构洗钱犯罪类型分析与经典案例评析》。

——来源:北京反洗钱研究

★★★

案例十六:林某燕等走私自洗钱案

★介绍

2021年12月22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林某燕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0万元。黄某恒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70万元。林某柏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起,林某燕、黄某恒等人从越南收购活体方斑东风螺走私入境,发货销售至上海等地。林某柏明知林某燕、黄某恒从事走私活动,仍受二人委托利用个人银行账户协助收取买家支付的货款。2021年1月至5月,林某柏受林某燕、黄某恒指使,共协助收取、转移走私货款人民币1721.87万元,从账户取出现金交付林某燕、黄某恒二人。2021年12月22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案例评析

为了掩饰走私货款数额大、交易频繁的特点,逃避资金追踪和监测,林某柏通过其名下的3张银行卡接收货款,帮助林某燕、黄某恒等人掩饰、隐瞒走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林某柏明知林某燕、黄某恒以从事走私牟利的情况下,在收到货款后定期前往银行取现,交付黄某恒、林某燕。林某燕、黄某恒用现金支付越南供货商的货款、走私费用及个人消费。林某燕作为走私主犯负责在越南收购活体方斑东风螺并操控整个走私网络,黄某恒负责店铺事宜,林某柏专门负责接收货款并取现,三人存在亲属关系,家族式作案特点明显。

★★★

案例十七:张某扬走私洗钱案

★介绍

2021年2月4日,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以《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判处张某扬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至12月,境外走私分子陈某政勾结境内徐某廷等人从事走私活动,由陈某政在境外组织货物并安排运输,徐某廷等人在境内接货,共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张某扬明知徐某廷从事走私犯罪活动,仍以本人名义办理银行借记卡供徐某廷使用收取走私款项,并为其办理款项收取、转账、购物消费等活动,协助掩饰、转移资金76万元。

★案例评析

该案是某国有商业银行上报的可疑交易线索,当地海关缉私分局依法对与走私犯罪关联的洗钱犯罪并案侦查,充分反映了金融机构较强的可疑交易监测分析能力。

★★★

案例十八:谭某等走私洗钱案

★介绍

2007年12月7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谭某等走私及洗钱一案一审宣判,认定被告人谭某犯走私罪和洗钱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5万元。

★基本案情

案犯谭某,江苏镇江人,1967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原系××银行镇江分行××支行客户服务部主任。2005年12月至2007年4月间,谭某与其兄谭××(美籍华人)、北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通谋,利用快件渠道采取伪报品名、瞒报价格、分散邮寄中转等手段,从美国将价值人民币1112.11余万元的心脏支架等医疗器械以323个包裹走私入境,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199.76万元。其间,谭某在直接参与走私医疗器械犯罪的同时,利用在银行工作的有利条件,采用邮政汇兑、提取现金、借他人银行卡转账、境内外对冲等手段,接收和转移走私资金达1100.85万元,直接构成洗钱罪的洗钱数额为78.62万元。

★谭某等人走私及洗钱的主要手法和过程

①物色走私物品的收件人。谭某通过亲友等关系在镇江、上海等地物色包裹收件人,将收件人姓名、地址等信息告知谭××。

②采购、邮寄走私物品。谭××及其妻子在美国采购心脏支架等医疗器械,利用小额包裹快递给谭某物色的走私物品收件人。

③汇集、转移走私物品。谭某获得包裹邮出的消息后,立即通知收件人将包裹快递到镇江,由他收集转递北京××公司陈××。

④销售走私物品,分割走私赃款。陈××收到谭某的包裹后,即对医疗器械进行拼装、销售后根据约定将其中部分走私赃款通过邮政汇兑、银行卡异地转账等方式分散汇给镇江的谭某。

⑤归集、隐匿走私赃款。谭某收到陈××的汇款后,随即从邮政局和银行卡账户上大量提取现金,以为本行吸收存款或代存货款的名义存入借用亲属身份证事先办理的银行卡账户中。

⑥寻找境外汇款信息,确定走私赃款的去向。谭××及其妻子利用在境外行医之便,在境外华人、华侨、留学生人群中收集需要向国内亲友汇款的信息,约定“先汇人民币,后收取美元”,并向谭某发出汇款指令。

⑦利用地下汇款对冲走私赃款。谭某接到谭××的指令后,将款项汇给指定的国内收款人,并告知收款人与境外汇款人核实,同时向谭××反馈走私款转移的信息。

⑧在境外截留美元。国内人民币收款人将收款信息告知境外汇款人,谭××及其妻子按照事先约定向境外汇款人收取美元。事实上,境内外收付款人就在无意间协助谭某等人将走私赃款“转移”到了境外。

★谭某洗钱犯罪的主要特点

①明知故犯。谭某在任××支行客户服务部主任期间,成为该行反洗钱领导小组成员,并在2006年江苏省××行组织的反洗钱业务知识考试中得96分,在该行江苏辖区并列第一。他研究反洗钱法律制度,通过一系列操作逃避反洗钱监管,从而归集、隐匿、转移走私赃款。

②利用工作之便掩饰、隐瞒走私赃款。谭某利用在银行工作之便,先后使用5张银行卡为作案工具,分别用于归集、隐匿、转移走私赃款。

③逃避反洗钱监测和现金管理。作案期间,由于邮政汇兑系统的居民个人汇款尚未纳入反洗钱监测范围,谭某就主要通过邮政汇兑途径接收来自陈××的走私赃款。同时,还专门借用亲属之名开设多个银行卡存入现金,并交替使用,尽量避免因频繁交易而被银行发现。此外,由于邮政局的现金支取没有严格的提前预约、登记、报告制度,汇入款项取道邮政汇兑系统支取现金比较方便,借以逃避银行现金管理。

④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谭某很少使用同一张银行卡完成洗钱的全部流程,而是采用跨行开卡、交叉使用、大量提存现金的手段,将完整的洗钱链条切断。同时,为了避免别人的怀疑,他极少使用本名银行卡汇款。此外,在转移走私赃款的洗钱活动中,他一人包办、秘密操作,从不与其他人过多接触。

★案例评析

本案是我国第一起走私洗钱犯罪判例,当时,在全国影响很大,也是人民银行总行反洗钱部门参与督办的走私洗钱典型案例。谭某等人走私及洗钱的主要手法和过程与当前频发的汇兑型地下钱庄跨境洗钱的对敲方式雷同,手法相似,反映出谭某具有扎实的金融专业基础和较强的作案能力。

★★★

案例十九:李某走私洗钱案

★介绍

2020年9月15日,云南开远市人民法院依法以“洗钱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6.5万元。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至11月,刘某等人共同出资,伙同兰某等人从越南购买了约70吨的冻品鸡,将其走私入境至昆明,销售所得162万元。在此期间,李某在明知刘某等人从事走私活动的情况下,仍然以做水果生意需用银行卡转款为由,向其兄李某借用银行卡3张,为刘某等人提供转账和取现,涉及资金122.78万元。

2020年8月,云南省开远市检察机关依法将被告人李某涉嫌走私罪共犯改为涉嫌洗钱罪,向开远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李某对协助转账和取现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开远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走私犯罪所得,仍为他人提供资金账户,并进行转账和提现,情节较为严重。2020年9月15日依法宣判,判处被告人李某犯“洗钱罪”,处以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6.5万元。

★案例评析

本案中,刘某等从越南购买冻品鸡并走私到中国境内,兰某等将冻品鸡运输至云南省昆明市并联系买家进行出售。兰某将走私所得款转入李某控制的银行卡账户,李某将收到的走私款进行转移支取,形成了完整的走私洗钱链条。

本案中,走私品外包装纸箱表面印有越南语“热带沿海特产”和“火龙果”等字样,妄图将非法走私品伪装成合法进口商品。李某控制的3张银行卡作为走私款的接收和转移账户,过渡和通道性质明显。上述账户共接收到走私款项122.78万元,资金入账后,被快速转账或支取,并以现金形式交到走私主犯刘某等人手中。通过对案情事实和所涉账户资金分析,发现每批次走私品交易时段与资金转账交易时段高度吻合,金额与走私货品数量大致匹配。其对认定走私货品涉案金额,提供了重要依据。云南省红河州地处边境地区,走私犯罪频繁多发,该案的公开宣判,表明了司法机关打击走私犯罪和洗钱犯罪的决心,有力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

 ★★★

案例二十:周某成跨境转移贪污公款洗钱案

★介绍

2022年6月,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以洗钱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万元。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成,男,汉族,1977年12月1日出生。2015年1月至2018年11月期间,同案被告人倪某菊(已判刑)教唆其姐姐倪某平(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便利,持续从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其下属的国有企业侵吞巨额公款。其间,被告人周某成在明知倪某菊用于赌博的钱款为公款的情况下,仍通过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或联系赌场、地下钱庄提供银行账户,协助倪某菊接收倪某平贪污的公款,从国内转移到境外,金额合计人民币8782余万元。周某成在赌场为倪某菊“洗码”获得“佣金”人民币70余万元。

该案由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成明知是贪污公款,仍协助将资金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周某成在赌场为倪乐菊“洗码”所得“佣金”系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或退赔。据此,依法以洗钱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万元。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

★案例评析

该案是通过地下钱庄跨境转移贪污的公款实施洗钱犯罪的典型案件。被告人周某成明知同案被告人倪某菊用于赌博的资金来自公款,为非法牟利,将自己在澳门赌场开设的账户提供给倪某菊用于赌博,再通过提供自己银行账户或者联系赌场、地下钱庄提供银行账户,帮助倪某菊接收倪某平侵吞汇入到境外的公款,并与赌场对账确认,完成公款的跨境转移。深挖彻查职务犯罪背后的洗钱犯罪,并予以依法严惩,充分体现了从严打击洗钱犯罪的原则,能够有效摧毁贪污贿赂犯罪等上游犯罪的利益链条,有效遏制上游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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