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7日,泰国反倾销反补贴分委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加硼热轧钢(参考英语:Flat Hot Rolled Steel added Boron in Coils and not in Coils)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决定继续对中国的涉案产品基于到岸价(CIF)征收反倾销税,涉案企业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Wuhan Iron & Steel Co., Ltd.)的反倾销税为14.28%,日照钢铁轧钢有限公司(Rizhao Steel Wire Co., Ltd.)和中国其他生产商/出口商的反倾销税均为19.47%。该措施有效期为5年,2024年11月8日至2029年11月7日。 涉案产品为硼含量0.0008%以上,厚度介于0.9毫米至50.0毫米之间,宽度介于100毫米至3048毫米之间的热轧钢,涉及泰国海关编码7225.30.90.022、7225.30.90.023、7225.30.90.024、7225.30.90.032、7225.30.90.090、7225.40.90.024、7225.40.90.090、7226.91.10.022、7226.91.10.023、7226.91.10.024、7226.91.10.032、7226.91.10.090、7226.91.90.022、7226.91.90.023、7226.91.90.024、7226.91.90.032和7226.91.90.090项下的产品。公告自公布次日起生效。
2011年7月8日,泰国对原产于中国的加硼热轧钢启动反倾销调查。2012年12月26日,泰国对该案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决定对华涉案产品征收CIF14.28%~19.47%的反倾销税。
2017年12月13日,泰国该案启动第一次日落复审调查。2018年12月13日,泰国对该案作出第一次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决定继续对华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维持原审税率不变。2023年12月6日,泰国商业部外贸厅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加硼热轧钢发起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编译自:泰国政府公报网)
(赵广霞编译)
(文璐校对)
(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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