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眼看市
2023年8月18日,鲁抗医药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在公司高新园区1310会议室召开。
当天董事会审议事项,只有两个:
一是公司2023年半年报;
二是解聘公司副总经理王爱煜。
作为在鲁抗工作28年的元老级员工,王爱煜突被解聘,在公告中只有42个字:
因职务变动,会议同意解聘王爱煜先生担任的副总经理职务,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内行人一眼知晓,这是要出事。
一般而言,这类元老级的高管突然离职,上市公司都会有回顾过往的感谢之言。
而王爱煜的离职,连个单独的公告都没有。
果然是出事了。
近日,法眼从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获悉判决书,王爱煜在8月18日被解聘,5天后的8月23日,就已被济宁市任城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犯受贿罪、贪污罪于2023年12月8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
王某煜被法院指控,先后149次收受财物共计价值517.212084万元(其中100万元系未遂)。另与同事贪污促销费用12.86万元,其个人分得3.93万元。
开庭审理前,王某煜已退缴全部涉案款404.34208万元。
根据判决书显示,经任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山东某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原身为济宁某某厂,1993年1月18日,经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批复,注册成立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股份制企业,原济宁某某厂国有资产转为国有股,其余股向公司内部职工发售。
1996年7月,某某医药公司启动上市并于1997年1月6日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承诺书》,截至1997年2月5日,国家股(发起人股)占比39.9%。2005年,在山东省委省政府的指示下,某某医药公司的国家股由山东省国资委持有,2006年11月,山东省国资委将该公司的国家股股份委托给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该公司于2005年1月25日由山东省国资委作为其国有资本唯一出资人注册成立,为省政府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管理。
后经某某医药公司申请,2020年3月10日,山东省国资委将其持有的某某医药公司国家股(占比21.12%)无偿转让给某乙控股公司持有。
被告人王某煜大学毕业后于1995年入职某某医药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后经某某医药公司研究,并报请某乙控股公司同意、经党委研究决定,于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任某某制药有限公司书记、总经理。
期间,王某煜历某某医药公司制剂事业部副总经理兼某某制药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总经理、任鲁抗制剂事业部副总经理、制剂事业部总经理。2016年11月至2021年10月任某某医药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制剂事业部总经理,2021年10月至案发任某某医药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2023年8月,控股公司免去王某煜某某医药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职务。
一、受贿罪
2014年春节至2023年春节,被告人王某煜利用担任山东某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医药公司)副总经理兼某甲销售公司总经理、制剂事业部总经理,某某医药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20个单位和个人在业务合作、资金拨付、药物退货、职务调整、案件处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149次收受财物共计价值517.212084万元(其中100万元系未遂)。
从受贿金额分布上,多是几万至几十万不等。
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2016年12月至2022年5月,被告人王某煜利用职务之便,先后6次收受福建省莆田某某医药有限公司股东黄某荣所送现金68万元及价值16.8万元的红木家具一套,为该公司在药品加工、原料款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2021年11月,王某煜因害怕收取黄某荣家具的事情败露,将16.8万元家具款归还黄某荣。2022年黄某荣为及时结算货款许诺送给王某煜现金100万元,王某煜允诺并积极为其提供帮助,但因王某煜案发未遂。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某煜共计收取黄某荣所送财物价值共计184.8万元,其中100万元系未遂。
(二)2018年1月至2022年11月,被告人王某煜利用职务之便,先后13次收受某乙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股东白某昇通过银行转款方式所送现金共计61.629584万元,为该公司在产品采购、货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
(三)2016年春节至2023年春节,被告人王某煜利用职务之便,先后30次收受某乙药品物流(重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宁所送现金及银行转款共计59.3158万元,为该公司在运输业务合作、运费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
(四)2015年10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王某煜利用职务之便,先后6次收受济宁某某医药有限公司原股东张某顺所送现金共计40万元,为该公司在代理销售药品方面提供帮助。
(五)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被告人王某煜利用职务之便,先后4次收受某乙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君所送现金共计40万元,为该公司在代理销售药品方面提供帮助。
(六)2014年春节至2023年春节,被告人王某煜利用职务之便,先后17次收受下属某某医药公司西北营销中心西安办事处主任张某甲所送现金共计33万元,为张某甲在岗位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
(七)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王某煜利用职务之便,先后4次收受山东某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副董事长栾某坤、原总经理张某伟所送现金和银行转款共计28.5765万元,为该公司在货款支付方面提供帮助。
(八)2018年9月,被告人王某煜利用职务之便,收受青海某某药业有限公司业务员吕某军所送现金10万元,为该公司在产品采购方面提供帮助。2019年7月,王某煜收受青海某某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赵某广所送现金5万元,利用其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向某某医药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崔某辉打招呼,请其为青海某某药业有限公司业务员张某亮因违反公司规定被处罚案件提供帮助。
(九)2014年春节至2020年春节,被告人王某煜利用职务之便,先后9次收受下属某某医药公司制剂事业部总经理助理高某所送现金共计10万元,在日常工作中给予高某关照。
(十)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王某煜利用职务之便,先后2次收受济南某某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民所送现金共计9.27万元,为该公司在代理销售药品方面提供帮助。
(十一)2017年9月,被告人王某煜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山东某甲医药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执行总裁谭某政所送现金5万元,为该公司在药品退货方面提供帮助。
(十二)2018年春节至2020年中秋节,被告人王某煜利用职务之便,先后4次收受下属某某医药公司兰州办事处业务员汪某所送现金共计5万元,在岗位调整及日常工作中为汪某提供帮助。
(十三)2020年春节至2023年春节,被告人王某煜利用职务之便,先后7次收受山东某乙医药有限公司总经理靳某所送现金共计2万元及价值5000元购物卡5张,折合价值共计4.5万元,为该公司在药品退货方面提供帮助。
(十四)2018年中秋节至2023年春节,被告人王某煜利用职务之便,先后10次收受济宁某甲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所送现金4万元,为该公司及马某个人在产品采购方面提供帮助。
(十五)2016年春节至2022年春节,被告人王某煜利用职务之便,先后4次收受下属某某医药公司华中营销中心安徽办事处主任徐某所送现金共计2万元、美元2000元(折合人民币1.3202万元)及价值1000元的购物卡5张,折合价值共计3.8202万元,为其在岗位调整方面提供帮助。
(十六)2016年中秋节至2023年春节,被告人王某煜利用职务之便,先后12次收受下属某某医药公司西北营销中心郑州办事处副主任李某兴所送价值3000元购物卡12张,折合价值共计3.6万元,为其在日常工作中提供帮助。
(十七)2015年中秋节至2018年春节,被告人王某煜利用职务之便,先后6次收受下属某某医药公司华中营销中心湖南办事处主任许某生所送现金共计3万元,为其在日常工作中提供帮助。
(十八)2015年春节至2017年9月,被告人王某煜利用职务之便,先后4次收受下属某某医药公司华中营销中心普药总监宋某伟所送现金2.3万元、价值2000元购物卡1张,价值3000元购物卡1张,折合价值共计2.8万元,为其在岗位调整方面提供帮助。
(十九)2017年春节,被告人王某煜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下属某某医药公司制剂销售控销部副经理王某文所送现金2万元,为其在职务调整方面提供帮助。
(二十)2017年春节至2021年中秋节,被告人王某煜利用职务之便,先后7次收受下属某某医药公司华北营销中心普药总监王某所送现金共计1.9万元,为其在职务调整方面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煜归案后始终供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二、贪污罪
2017年初至2019年8月,被告人王某煜利用担任某某医药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制剂事业部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经其提议,与时任某某医药公司西南营销中心总监邹某(另案处理)、时任成都办事处主任杨某军(另案处理)共谋,以支付四川某某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药品促销费用的名义从某某医药公司套取公款12.864495万元分肥,被告人王某煜个人分得3.93万元。
另查明,2023年8月23日,经济宁市监察委员会指定,济宁市任城区监察委员对王某煜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立案调查,同日,王某煜被监察机关留置。
被告人王某煜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
济宁市任城区监察委员会调查期间,扣押被告人王某煜家中及亲属帮其保管的现金9.3万元;王某煜配偶代其向监察机关退缴违法所得180.78万元;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王某煜亲属代其退缴违法所得214.262084万元。
综上,被告人王某煜已退缴全部涉案赃款404.342084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517.212084万元,其中100万元系未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王某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12.86449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被告人王某煜经任命、批准,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从事公务,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法院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王某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二、被告人王某煜退缴的赃款404.342084万元,其中400.412084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余3.93万元依法发还被害单位山东某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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