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金融正能量】如何保障自己的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篇

【传播金融正能量】如何保障自己的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篇
2023年10月12日 18:00 市场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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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金融消费者权益?

头两天,小诺跟一位朋友聊到“投资者如何维护自己的消费者权益”,朋友很惊讶地反问:“怎么会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呢?投资者算是消费者吗?”

其实投资者在我国的法律中,也属于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8条明文规定,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即向消费者提供与交易相关的重要信息。也就是说,消费者在我国法律语境下,也包括了证券、金融、保险行业投资者。

因为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也同时接受了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和产品,虽然形式上可能与传统的服务、商品有所不同,但是内容本质上是一样的。

咱们买基金实际上消费的是由基金经理、销售人员等提供的服务,基金公司收取的是管理费、销售服务费,而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也是基于机构为我们提供服务而产生的费用。

所以投资者也属于消费者,又称为“金融消费者”。金融消费者在购买、使用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时,就自然会拥有自身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9号)中均对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有专门性法律规章。我国金融监管正在不断强化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障,与此相配套的还有许多专门的行政规章,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范体系已初步建立。

二、金融消费者权益有哪些?

那么,金融消费者具有哪些权益呢?

在我国,金融消费者主要拥有八项基本权利。

第一、财产安全权

财产安全权指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

想要做到这一点,金融机构就必须要审慎经营,建立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举个例子,我们买基金的钱,会被偷吗?基金公司会不会卷款跑路,或者基金经理自己把钱贪污了呢?

一般在正规的基金公司不会发生这样的事。因为基金公司要从制度层面保障我们的财产安全。所以我们买基金的钱,不会直接到基金公司账上的,而是用“托管”的方式,放在银行为每只基金开立的“托管账户”里。

银行要负责保管基金资产,并监督基金管理人日常投资运作。基金经理想要进行投资,只能远程向银行下达买入卖出指令,并且全程接受银行、会计事务所和证监会监督审查的。

当然,正规的基金公司也有义务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进行投资,不得私自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第二、知情权

知情权是指在消费中,金融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产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这意味着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

在宣传金融产品时,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也不得做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同时,金融机构应当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披露产品和服务的性质、利息、收益、费用、费率、主要风险、违约责任、免责条款等可能影响消费者重大决策的关键信息。

此外,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业务性质,完善服务价格管理体系,按照服务价格管理相关规定,在营业场所、网站主页等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等信息。

咱们经常看到在一些非法金融投资的案件中,非法机构往往会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虚构产品投向、或者轻易承诺“保本保收益”。所以咱们在投资的时候,千万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保护好我们的“知情权”。

第三、自主选择权

金融机构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当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强制捆绑、强制搭售产品或者服务;

2、未经消费者同意,单方为金融消费者开通收费服务;

3、利用业务便利,强制指定第三方合作机构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收费服务;

4、采用不正当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这一点也是咱们务必要重视的。非法金融机构,可能会趁我们不注意,偷偷单独开通收费服务、或者诱使投资者购买其他产品、捆绑搭售产品或者服务,这也是对我们自主选择权的侵犯,最好第一时间严词拒绝,不给违法违规行为可乘之机。

第四、公平交易权

指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

比如说,在基金产品的格式合同中,金融机构不得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也不得在格式合同中不合理地减轻或者免除本机构义务或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责任;

不得在协议约定的产品和服务收费外,以向第三方支付咨询费、佣金等名义变相向消费者额外收费等。

所以咱们在进行金融产品投资时,务必要注意产品合同中,有没有规定好金融机构和投资者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对等;

同时还要注意投资过程中,是否有发生合同约定以外的收费、或其他侵权行为。

如果有,咱们马上就要提高警惕,很有可能被侵权了。

第五、依法求偿权

指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进入黑猫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在机构内部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受教育权

指金融机构要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金融机构给投资者提供金融知识的教育宣传,应当是坚持公益性,不得以科普教育的名义强行收取费用,或者打着投资者教育的名义,进行产品的营销、推介。

第七、受尊重权

指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因金融消费者性别、年龄、种族、民族或国籍等不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第八、信息安全权

指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客户信息的管理,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

金融机构在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前,应当向金融消费者告知收集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等规则,并经金融消费者同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金融消费者不同意的,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因此拒绝提供不依赖于其所拒绝授权信息的金融产品或服务。

金融机构不得采取变相强制、违规购买等不正当方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所以如果我们遇到了个人金融信息被泄露、陌生电话联系自己推荐非法金融产品、未经同意收集我们信息等行为,都是属于侵犯了我们信息安全权的。

三、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那么当我们遇到侵害了我们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时,我们又要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呢?

1、不要害怕用法律武器维权

要知道,国家的金融监管部门对中小投资者具有一定的倾斜保护理念,实际上在监管规则上,对卖方机构采用过错推定的规则。《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经营机构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以便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者提出的调解。

2、金融消费者举证责任较轻

虽然一般来说,我国法律层面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但是由于金融交易的复杂性和专业性,金融消费者对于自身获取证据能力方面客观上的不足,在举证证明自己所主张的卖方机构违反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事实方面,往往面临很大的困难。

所以从公平原则和举证便利性角度来考虑,在此类侵权案件中,金融消费者举证责任较轻,主要对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并遭受损失的相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注意销售过程中的适当性

比如金融机构有没有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不得宣传或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财产品。

营销语言、及宣传资料中,注意是否违规宣传产品预期收益率,是否使用一些如“最好”、“第一”、“保本保收益”等极端、夸大的字眼,是否给投资者展示产品完整业绩,并以醒目文字向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

4、学会保留证据

结合举证责任,金融消费者在金融交易过程中,要注意保存能够证明在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遭受损失、权益受到侵害的相关事实。可以结合前面所述的八大基本权利,来保留证据。

比如在投资理财时,应主动要求金融机构说明产品的性质、期限、利率、起息日、到期赎回日等详细情况,并且要对产品存在的风险和前景预期进行充分了解;

金融消费者购买投资理财产品后,记得索要收益和风险加以清楚陈述的书面投资描述,不要仅仅相信金融机构营销人员的口头承诺,营销人员的口头承诺在发生纠纷时无法作为证据使用。

5、清晰解决途径

金融消费者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解决:

  • 与金融机构协商解决;

  • 向该金融机构的上级机构投诉;

  • 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投诉;

  • 请求当地消协或消委会调解;

  • 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还可以要求金融机构赔偿损失或做出道歉等。

一般来说,对于事实清楚、争议情况简单的投诉事项,金融机构会在15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投诉人对投诉处理结果有异议的,还可以在30日内向该金融机构的上级机构书面申请核查。从以往情况看,大多数业务纠纷都能够通过消费者和金融机构双方协商得到解决。所以遇到此类问题,我们可以大胆地、及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风险提示:市场有风险,投资须谨慎。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风险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及相关公告,如实填写或更新个人信息并核对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与自己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基金产品。投资者需要了解基金投资存在可能导致本金亏损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代表本基金业绩表现。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我国基金运作时间较短,不能反映股市发展的所有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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