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报《检查日报》报导,三名「95后」的年轻小伙利用USDT 等虚拟货币,提供跨境兑换人民币的变相换汇服务,短短数月就完成交易650多次,兑换外汇近3000 万人民币(约1.34 亿新台币),最终分别遭法院依非法经营罪,判处5年及1年半有期徒刑,各并处罚金。
利用虚拟货币变相买卖外汇
2020 年初,25 岁的林某因文化程度不高,一直没有找到合适工作,当时虚拟货币市场一片繁荣,他便想也靠着炒币咸鱼翻身,后来伙同高中同学颜某一起从事虚拟货币「搬砖」,在币安、火币两个不同的交易所平台上买卖虚拟货币赚差价。
那时,两人只是从事单纯的虚拟货币「搬砖」,直到2020年8月,林某在一次交易中偶然认识了一个微信昵称叫「王子」的尼日利亚人。「王子」称在银行或外汇公司买卖外汇费用高,想透过林某把当地的法定货币奈拉兑换成人民币。
林某遂想出了一个能绕过中国外汇监管将奈拉兑换成人民币的完美方案:「王子」在奈及利亚当地以奈拉在币安购买泰达币,然后转到林某币安交易所的帐户,林某将泰达币出售给国内币商换成人民币,最后再将人民币转帐到「王子」提供的中国境内银行帐户。
林某事先根据USDT当日价格的上下浮动5% 确定收购价,再以市价卖给国内币商,从中赚取差价。全程只需简单操作和沟通联络,无须垫付资金,就可以「空手套白狼」。第一次交易半小时就完成了,赚了300 元,让林某认定这就是一条发财路。
虚拟货币非法换汇超3000万人民币
2020 年9 月后林某和颜某另起炉灶出来单干。2021 年1 月,林某、颜某二人的银行帐户因频繁的大额资金流入被限制交易,他们便让同学谢某加入,让谢某提供银行卡接收资金。很快三人便开始把这门虚拟货币外汇生意做得风生水起。
但好景不长,2022 年6 月17 日,三人在各自家中分别被警方逮捕归案。2022 年10 月江苏省检方介入侦查,积极追踪跨国资金链,调取境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充提币交易纪录、微信聊天记录及银行帐户交易明细等证据,让一开始狡辩的主嫌林某及两名同伙最终只能认罪,并交出全部犯罪所得。
检察官经侦查发现,2020 年9 月至2021 年1月,林某、颜某变相买卖外汇2,129 万余人民币。2021 年1 月至4 月,谢某加入后,三人变相买卖外汇838 万余人民币,该案共计变相买卖外汇近3,000 万人民币。
遭判5年有期徒刑
检方认为,林某三人以虚拟货币为媒介变相买卖外汇,赚取汇率差额,看似人民币与外汇之间没有发生物理流动,但是实质上是利用了虚拟货币的特殊属性绕过国家外汇监管,影响外汇管理的有效性和合法汇率的稳定性,同时导致国家掌握的经济数据失实,影响汇率、外汇存底调整等金融决策,危害巨大。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变相买卖外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于是,建湖县检察院在2 月26 日对林某等三人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4 月29 日,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分别判处林某、颜某有期徒刑五年,各并处罚金;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三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去年12 月也曾分享判例警告,在中国便宜收购USDT 再倒卖获利可能触法,此举如同变相买卖外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者,可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者,最高可以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种常见非法买卖外汇形式
一直以来,非法、变相、私自买卖外汇一直是外汇处罚的重灾区,我国法律禁止个人或团体以任何形式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外的场所进行外汇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网络炒汇。同时,私自、变相非法买卖外汇往往涉及多个环节和多个参与者,而且交易过程可能涉及一定程度的隐蔽性。因此,追溯整个非法交易链条并对所有参与者进行处罚可能具有较高的难度。国家对此类违法行为十分重视。
行政法上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的表现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四种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分别是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非法介绍买卖外汇。
私自买卖外汇行为,即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私自在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和其他经批准的非金融机构以及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等规定的场所以外买卖外汇。
变相买卖外汇行为,即不直接进行外汇和人民币的买卖,而以其他形式,如借外汇以人民币偿还、借人民币以外汇偿还、以外汇和人民币互换等方式进行本外币之间的买卖。
倒买倒卖外汇行为,即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经营倒买倒卖外汇及外汇权益。
非法介绍买卖外汇的行为,即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作为中间人介绍买方和卖方私自进行外汇交易的行为,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主要针对非法介绍行为。
变相买卖外汇的危害
什么是变相买卖外汇?它与传统的倒买倒卖外汇不同,人民币和外币并没有在一国之内实现交换,而是通过国内国外对等交易实现总体平衡。比如,李先生为了在境外购置房产,需要将人民币兑换成外币,于是找到了专门从事兑换业务的老何。老何为了逃避监管,实现资金跨国转移,提出用国内银行账户收取李先生打入的人民币,同时承诺在国外将等值外币打入李先生所开设的国外银行账户。这就是新型的变相买卖外汇。
变相买卖外汇的典型特征是:外汇交易的买和卖,分拆成两个对等行为,发生在不同国家。购汇者在境内支付人民币,在国外收取外币,或者相反,形成境内外“对敲”操作。这种换汇资金在境内境外实行单向循环,形式上不是人民币和外汇直接买卖,实质上是以外汇偿还人民币或以人民币偿还外汇实现货币互换。
危害:变相买卖外汇,人民币看起来并没有流向国外,外国资本也没有进入国内,这是不是意味着不会冲击我国的外汇管理,这种行为没有实质上的危害?其实不是。
变相买卖外汇看似人民币和外币之间没有发生物理流动,但实质上绕开了我国的外汇监管,危害巨大。一是本国资本通过“对敲”不受控制的大量流向国外,国外大量投资性资本流入国内,影响本国金融市场稳定;二是地下变通换汇导致国家掌握的经济数据失实,影响汇率、外汇储备调整等宏观金融决策;三是境内外“对敲”会形成难以监管的跨境洗钱通道,为不法分子大量转移、洗白赃款赃物提供了便利。
(转自:智汇大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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