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不到就爆雷,银行分行三名中高层员工获刑!

一年不到就爆雷,银行分行三名中高层员工获刑!
2021年07月05日 11:30 财经自媒体

  来源:行长男朋友

  1.49亿集团贷款“过五关斩六将”,一年不到就爆雷,银行分行三名中高层员工获刑。

  当前,银行对贷款额度管理几乎都是采用分级管理的模式,超过一定额度就要逐级上报。按理来说,一笔大额贷款经过多层级的审查审批后,银行对其风险识别应该是比较清晰的,风险控制措施应该也是要比较到位的。但是如果大额贷款存在较为明显问题情况下,能够通过层层审查审批,正所谓事出反常必有妖,其背后往往是人的因素。本文分享一组1.49亿的三户关联集团贷款在存在诸多明显违规问题的情况下,竟能顺利通过分行业务部门、职能部门、分行贷审会、分行行长、上级审批部门等五个贷款内控环节,贷款发放后不到一年就爆雷,业务部门负责人的判决书显示,分行行长、副行长以及业务部门负责人均收取了客户巨额好处。

  案件基本情况

  (一)业务部门负责人违法情况

  蔡某于2013年5月至2014年6月在担任甲银行A分行业务一部总经理期间,在行长夏某(另案处理)的授意下,违反规定,先后向金双喜公司、博金公司、威廉姆公司违法发放贷款共计1.49亿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5月底,威廉姆公司向甲银行A分行申请贷款,蔡某明知该公司作为金双喜公司的关联企业不得单独授信,仍在行长夏某授意下,制作虚假的信贷调查报告,致使威廉姆公司获得该行2900万元的授信批复。同年5月31日,威廉姆公司以虚假的采购合同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向该行申请出账2900万元并到帐。后在2013年12月、2014年6月,该行又两次违规为威廉姆公司续出账。

  2.2013年6月,金双喜公司、博金公司向甲银行A分行申请贷款,蔡某明知上述企业的授信申请材料存在虚假内容、申请额度与实际经营规模严重不匹配、关联企业威廉姆公司被隐瞒、抵押土地不符合约定,仍在行长夏某授意下,制作虚假的信贷调查报告,欺骗上级有权审批部门,使金双喜公司、博金公司获得1.2亿元的授信批复。同年7月,金双喜公司、博金公司以虚假的采购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向该行申请出账1.2亿元并到帐。

  2014年4月施某资金出问题,到2014年6月施某跑路,上述贷款出现逾期。

  蔡某于2012年5月至2014年6月,利用担任甲银行A分行业务一部总经理的职务之便,在负责甲银行A分行信贷调查业务过程中,为金双喜公司及其关联企业谋取利益,先后5次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施某所送共计95万元。

  注:上述案件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2020)苏0682刑初79号《蔡某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个人感觉,文书名称取错了,根据判决书内容应该是取名为《蔡某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二)分行行长、副行长违法情况

  2019年2月13日,银保监网站公布甲银行A分行行长夏某、副行徐某的处罚情况,因违规处置风险资产及虚增利润、部分集团客户未执行统一授信且超越权限发放贷款的行为负管理责任的违法行为,两人均被银保监局终身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目前中国裁判文书网没有披露夏某及徐某的判决情况,但夏某、徐某在蔡某判决书中的证言均显示他们收取了上述涉案贷款客户施某巨额好处:夏某证言“2013年初,中间人王某向其提出给施某贷款1.5亿,并答应事成后给其几百万好处费,其表示只能在自己的权限内帮忙,贷款最终要经华东审批中心主任赵某审批,王某说他会去做赵某的工作”;徐某证言“当时其知道这笔贷款有问题,分行放款后是无法进行监管的。但是因为自己收了施某的钱,而且自己任副行长是夏某提拔的,所以还是答应了夏某”。

  上述贷款违规情况

  (一)化整为零发放贷款

  甲银行A分行在向威廉姆公司发放2900万元贷款前,金双喜公司在该行已经有了2000万元贷款。威廉姆公司与金双喜公司明显存在关联:两家公司地址靠的很近,法定代表都姓施,威廉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最初是施某,后来便更为施某的儿子施某华,2013年5月向该行申请授信前,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均变更为施某的女儿施某珍(注:当时银行工作人不清楚为施某女儿)。最终在夏某与蔡某的影响下,甲银行A分行未将威廉姆公司作为金双喜的关联公司发放贷款;2013年6月,隐瞒了威廉姆公司关联公司,以金双喜公司与博金公司的名义向上级审批部门申请1.5亿授信,最终审批通过1.2亿授信。上述操作属于典型的化整为零发放贷款。

  (二)虚构贷前调查事实

  根据上述贷款的主办客户经理曹某证言,其没有到威廉姆公司及其担保公司进行实地调查,但其根据蔡某“指导“,在调查报告中虚构于2013年4月30日、2013年5月10日、2013年5月20日和蔡某一起到借款企业及担保企业进行调查;在金双喜公司与博金公司的授信过程中,没有对授信资料真实性进行调查,也没有实地调查,同样在蔡某指导下,在授信报告中再次虚构于2013年4、5月四次到借款企业与担保公司授信调查。

  (三)以生产经营的名义发放房地产贷款

  博金公司与金双喜公司贷款实际用于施某在外地甘肃的房地产项目,这样操作的目的在于规避房地产项目贷款的限制。另外这两家共用一个厂房,面积也只有几百平方,生产水平也不是很先进,自动化程度不高,生产规模与授信规模严重不配备。甲银行A分行上级审批部门审查人员董某首次审查没有通过,后来在对上述两家公司现场走访后,也感觉授信额度过高,但在甲银行A分行提供施某在外地中山基地的照片以及一份银行交易流水与企业销售规模匹配的说明后,最终也只是将1.5亿授信压缩至1.2亿元(注:在笔者看来,1.5亿与1.2亿本质上没有太大的区别,就这点而言甲银行A分行上级审批部门贷款审查也不审慎)

  (四)抵押物不符合规定

  甲银行规定用于抵押的土地必须为光地,之所以要求光地,是因为贷款不良时,光地容易处置从而实现抵押权,如果进行了开发建设,就可能出现建筑商或购房者对建筑物主张权利的情形,银行难以实现抵押权;贷款发放后要跟踪监测在押品的存续状态、价值变动。但实际情况完全背离了规定,用于抵押的三块地,在办贷款之前,一块地已经在进行二期工程的建设,贷款办好后,另外两块地也陆续工程建设。由于不是光地抵押,事后光地面积只剩下三分之一,已经开发的房子很多已卖掉,给实现抵押权带来了很大困难,甲银行A分行面临巨额贷款损失。

  上述贷款过“五关斩六将”的“秘籍”

  由于甲银行A分行行长夏某、副行长徐某、业务一部负责人蔡某均收取了上述贷款客户实际控制人施某好处,使得上述贷款能够过五关斩六将,层层通过银行贷款内控环节,具体在操作时候夏某、蔡某主要采用以下三大秘籍(注:徐某默认):

  (一)贷款审查意见在行长夏某要求下被迫修改

  甲银行A分行信贷管理部在收到蔡某所在部门上报金双喜、博金公司授信1.5调查报告时,审查人员张某乙的首次审查意见是“授信规模过大、抵押物在异地”,信贷管理部负责人金某审查意见是“客户现金流明显不足,贷款资金有被挪用的嫌疑,抵押物在异地,难以进行有效管控”,最后在分行行长夏某的干预下,张某乙的审查意见变成了同意,金某审查意见变成了“已审,报领导审批,关注客户第一还款来源和抵押物状态”。

  (二)打着上级部门旗号压迫下属发放贷款

  在甲银行A分行发放威廉姆2900万元贷款时,蔡某于2013年5月将该公司贷款资料交给曹某办理时,告知曹某“这笔业务是行领导定好的,分行自己肯定能审批下来,当时蔡某让其他的事情不要管了,抓紧写调查报告”;在2013年6月准备向上级审批部门上报博金与金双喜授信资料时,夏某单独对信贷管理部金某说“这个项目是华东审批中心定下来的,要求其在授信审查报告上签字”。也就是说,不管是蔡某还是夏某在给下属施压时,都是打着上级部门旗号,在这种情况之下,下属一般不会跨级向上核实,基本上会认领导不认制度规定,违规办理贷款手续。

  (三)以影响业务发展施压下属违规办理贷款

  甲银行A分行信贷管理部金某在审查威廉姆公司2900万元贷款时,认为应将其纳入金双喜集团授信,不同意对威廉姆单独授信。在这种情况,夏某单独找到金某说“这笔业务肯定要做,如果其不同意,就影响了分行的发展”,在威廉姆上分行贷审会讨论时夏某又说“兄弟企业不是关联企业”,这样会上就无人反对了。

  总结与启示

  在笔者看来,上述案件发生原因无外乎三点:一是甲银行A分行三名中高层员工在客户的巨额利益诱惑下,直接践踏了最基本的银行风险合规底线;二是甲银行A分行其他工作人员在直接领导的压力,放弃了银行风险合规底线;三是甲银行A分行上级审批部门履职不到位,以简单压缩授信额度进行履职,未能遵守审慎经营理念。正是由于上述三点,施某的1.49亿元贷款才能在甲银行A分行“过五关斩六将”,顺利通过各个环节的审核,上述三点也是很多大额贷款案件发生的共性所在,值得我们广大从事银行信贷风险管控人员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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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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