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人民日报海外版
本报北京11月29日电 (记者欧阳洁)针对前期部分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过程中,存在以融物为名变相开展“类信贷”业务、虚构或低值高买租赁物、变相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等问题,银保监会近日印发了《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合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引导金融租赁公司立足主责主业,突出“融物”功能,加大对先进制造业、绿色产业、战略新兴领域等方面的支持力度,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进一步强化租赁物管理,做精做细租赁物细分市场,实现专业化、特色化、差异化发展。
《通知》要求金融租赁公司以构筑物作为租赁物开展业务的,构筑物需具备所有权完整且可转移、可处置、非公益性和具备经济价值等前期条件,严禁以明显不符合上述标准、可能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构筑物作为租赁物。着力整治金融租赁公司以融物为名违规开展业务,防止租赁业务异化为“类信贷”工具。
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银保监会将继续督促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回归本源、专注主业,提升合规意识和合规理念,强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进一步发挥“融物+融资”特色功能,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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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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