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最高法或参照LPR报价 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李玉敏
通过24%和36%两道“红线”将民间借贷利率划分为“两线三区”的做法或将成为历史。
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明确,抓紧修改完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民间借贷的最高保护利率的大幅降低,是否会影响到信用卡以及一些非银持牌金融机构,比如保理、融资租赁等行业的借贷利率?业界人士及司法界专家对此作出相关解读。
民间借贷保护利率降低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利率设定了24%的司法保护上限,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实践中有的观点认为,这个利率标准太高,不利于实体经济发展。
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我国民间借贷市场是正规金融市场的必要补充,对于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近年来确实有一部分市场主体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人民法院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过高,这个问题也引起了最高法院的高度重视。
郑学林介绍,为有效规范民间借贷,引导民间金融健康有序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多个文件,强调从严把握法定利率,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形式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依法不予支持。
对于社会上反映的司法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过高的问题,郑学林称,最高法正在抓紧研究。在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以及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的大形势下,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以纾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从源头上防止“套路贷”“虚假贷”。
郑学林透露,今年通过的民法典明确规定,国家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结合民法典的最新规定开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订工作,调整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其中重要的一项内容。
有知情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今年春节前后,最高法就在酝酿修改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相对于之前的24%、36%划分两道“红线”的做法。主流的意见是设定一个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这个上限有专家建议参考之前一年期利率的4倍,现在可以参考央行LPR报价的四倍。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数据,2020年7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85%。如果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为一年期LPR的4倍,则意味最高不超过15.4%,较现在的24%大幅下降。
有法院人士认为,民间借贷利率保护采用固定的上限有利于统一裁判标准。上限规定不是固定的数值,而是参照LPR的报价,有利于民间借贷利率随行就市。在LPR报价上设定了不超过四倍的空间,给正常民间借贷预留了发展的空间,同时对打击套路贷、高利贷有帮助。
对持牌机构利率有何影响?
中国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卜祥瑞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为了降低资金融通成本,民间借贷利率调降确实存在空间和必要。不过,金融不仅仅是简单的借贷,金融的本质是跨时空的信用风险的交易。因此,对于利率的规定也要视具体产品而定。
比如信用卡透支,守信的持卡人依约享受免息期,如果持卡人违约失信未能按时还款,依据信用卡合同约定,既要承担免息期正常利息,也要因此承担违约的“罚息”。因此,要尊重契约精神,不能将信用卡业务等同于简单的借贷,而否定信用卡业务的信用交易本质。
在卜祥瑞看来,信用卡等产品不宜要求低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因为信用卡交易基数大,单笔透支金额小,ATM等设备投入巨大,且是没有抵押的信用交易,逾期后银行追索起来难度大、成本高,部分仲裁机构、法院不愿意受理信用卡透支纠纷,导致发卡行无法采用有效方式维权。因此,违约者承担较高的惩罚性成本存在合理性,也符合国际惯例。
民间借贷最高保护利率的下行,应当充分尊重金融逻辑和行业惯例,切实考量持牌金融机构的利益合理保护。
也有司法界人士认为,民间借贷利率是最高限度,持牌金融机构就更不应该超过这个限度。
现实中,如果民间借贷的最高保护利率为不超过LPR报价利率的4倍,很有可能不少非银持牌金融机构的特定金融业务利率会高于这个“红线”。比如保理、融资租赁等行业,新的司法解释的出台,是否扩展适用到这些领域?是否会压缩这些行业的利率空间?是否有利于这些特定行业的发展?
随着金融科技的进步,不少银行都通过互联网线上发放消费贷款或者与助贷机构合作发放贷款。
7月17日银保监会公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办法》要求,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在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时,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自主风控的原则审慎开展业务,避免成为单纯的资金提供方。对于联合贷款和助贷,司法解释是否会规定助贷的情况还未可知,对于助贷的利率是否适用民间借贷的利率规定,以及两家机构合作的情况如何计算利率水平等还有待明确。
责任编辑:张缘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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