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贺向军 实习记者 王婷妍 报道
日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张判决书,引起了人们的注意。
判决书显示,此前作为常德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常德农商行")员工的娄某波、梁某东、王某仕3人因未对贷款材料的真实性予以核实,造成多笔虚假贷款的发放,合计5500万元,三人均被处以违法发放贷款罪。
早在2019年11月28日,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就公布了此事的一审判决并已执行。三人分别被判处1年4个月-1年7个月有期徒刑,并处以4-5万金额不等的罚金,目前三人均已出狱。
而这也并不是常德农商行第一起违法发放贷款案件。
多人因犯违法发放贷款获罪
此事涉及的3起案件,要从2011年说起。
2011年,时任常德市鼎城区农村信用联社(后改为: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主任、石门桥信用社负责人的梁某东和时任常德市鼎城区农村信用联社石门桥信用社副主任的娄某波,于2011年6月收到一笔高某的1500万元抵押贷款申请,而申请贷款时,高某使用其丈夫黄某提供的虚假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作为贷款用途。
该笔贷款负责人娄某波及梁某东仅对抵押物进行核实,对高某提供申请贷款的合同等虚假材料的真实性未予核实,便签署了同意贷款的意见。
2012年6月29日,常德市鼎城区农村信用联社石门桥信用社向高某发放贷款1500万元,该贷款资金没有按照贷款申请用途使用,而被黄某另作他用。
第二起则是在2012年9月,李某为收回常德市兴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其公司的借款,安排张某、莫某作为借款人,以不是自己真实购买的商铺作为贷款抵押物向常德市鼎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提供虚假的材料,分别申请1000万元贷款。
而当时作为发放贷款负责人的梁某东和王某仕对贷款人提供的虚假材料的真实性未予核实,便签署了同意贷款的意见。
2012年11月27日,常德市鼎城区农村信用联社分别向张某、莫某发放贷款1000万元,该笔贷款没有按照贷款申请用作工程,被李某控制挪作他用。
第三笔贷款发生在2015年8月份,上述第二笔贷款人李某为收回借款,安排上述张某向常德市鼎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申请贷款2000万元。
而贷款负责人梁某东、王某仕依旧未对张某提供的贷款虚假材料的真实性予以核实,便签署了同意贷款的意见。
2015年9月24日,常德市鼎城区农村信用联社向张某发放贷款2000万元,该贷款资金依然没有用在贷款申请用途并且被李某控制另作他用。
截至目前,上述三笔贷款收回两笔,最后一笔仍未收回。
娄某波、梁某东于2018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而王某仕于2019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
一审法院认为,身为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贷款发放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信贷规定,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依法均应追究刑事责任。
最终一审判决,娄某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梁某东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王某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三人均犯违法发放贷款罪。
在三人出狱不久时收到了一则二审判决书。判决书显示,原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及长沙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其三人自首行为不成立,量刑畸轻,遂提起抗诉,对于此次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二审最终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最终,上述三人均被处以禁止从事银行工作3年。
骗贷事件频频发生
值得一提的是,这并不是常德农商行第一起员工违法发放贷款的案件。
2020年11月,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份二审判决书。判决书显示,2014年-2016年间时任常德市鼎城区信用联社业务管理部经理的莫某,组织并引导复查人员不对贷款用途及项目的真实性进行调查。
经审批通过后,常德农商行发放三笔共计3200万元的贷款。随后,莫某采用虚假受托资料,将该三笔贷款转账至莫某掌控的非借款人的三个个人账户中,其中大部分贷款资金由莫某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本息。
一审判决,判处莫某3年有期徒刑及5万元罚金。据悉,该笔贷款至今未收回,成为不良贷款。而莫某,同样也被处以禁止从事银行工作3年。
2020年4月2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另一则判决书。判决书显示,高某兰配合其丈夫黄某声两次通过提供虚假的贷款资料向常德市鼎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门桥信用社申请贷款,金额高达2300万元。
截至2019年6月3日,尚有本息共计882.94万元未归还。而高某兰也被判处犯骗取贷款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为何该行频频发生此类事件,记者致电并发送采访函致常德农商行,截至发稿为止,未收到其相关回复。
公开资料显示,常德农商行于2016年3月30日由常德鼎城农信社、常德武陵农商银行合并组建的常德农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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