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消息,中国银保监会营口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显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因遗失和伪造保险许可证,被监管罚款1万元。相关责任人王方强被警告并处罚款0.1万元。
原文如下:
营口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营银保监罚决字〔2022〕16号
当事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
地 址: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港生活区01-港5#楼-4#门市
法定代表人:王方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国任财险营口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国任财险营口中心支公司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遗失和伪造保险许可证行为。2022年5月31日,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到我分局更换新版许可证,审核过程中,我分局发现许可证存在异样情况,于2022年6月1日,将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许可证邮寄至辽宁银保监局进行进一步确认核实;2022年6月2日,辽宁银保监局回复此证为假证。2022年6月8日,我分局收到《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关于营口中心支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遗失的报告》(国任辽宁报〔2022〕46号),该公司报告原证已遗失,但未对许可证伪造情况进行说明。
上述事实有现场调查事实确认书、国任财险营口中心支公司及分局上报的报告、虚假许可证复印件、王方强任命文件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我分局决定对国任财险营口中心支公司予以人民币一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营口监管分局
2022年8月29日
责任编辑:余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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