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利用职业便利为其他主体牟取不正当利益 利民保险代理营口分公司被罚5万元

因利用职业便利为其他主体牟取不正当利益 利民保险代理营口分公司被罚5万元
2022年09月06日 15:23 金融一线

  9月6日消息,中国银保监会营口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显示,辽宁利民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因利用职业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被监管罚款5万元。

  原文如下:

  营口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营银保监罚决字〔2022〕11号

  当事人:辽宁利民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

  地 址: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市府路北3号财富中心B座11层10号

  法定代表人:张凤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辽宁利民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以下简称:利民保险代理营口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利民保险代理营口分公司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利用职业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2021年8月,利民保险代理营口分公司从业人员何某在为投保人孟某办理车险业务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额外收取投保人孟某1700元加费,后将其中1200元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给该公司代理人崔某,崔某将其中1000元支付给业外人员董某,最终该车险在某财险成都市分公司出单。

  上述事实有孟某举报材料、何某与崔某微信聊天记录、崔某与董某微信聊天记录、与违规事实相关人员询问形成的询问笔录、辽宁利民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关于何某及崔某违规处理决定报告等证据证明。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利民保险代理营口分公司提出了陈述申辩,请求减轻或免予处罚:一是在总公司及营口分公司有明确规定“车险业务非公司签约不允许代理”的情况下,利民保险代理营口分公司临时负责人何某和业务员崔某两人自行联系保险机构进行业务操作,发生问题后也并未向上级公司报告,属于个人行为;二是总公司已协调解决客户投诉事项,取得客户谅解;三是总公司已对何某和崔某进行处罚。我分局经复核认为:何某、崔某两人以营口分公司名义对接外省车险业务,并额外收取投保人孟某1700元加费,违法行为属实。此案来源于投保人的举报,投保人在举报信中明确要求我分局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罚。同时,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符合法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情形。综上所述,当事人的申辩意见缺乏事实依据且不符合免予处罚的法律规定,我分局对利民保险代理营口分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七十条的规定,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二条,我分局决定对利民保险代理营口分公司予以人民币五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营口监管分局

  202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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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余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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