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消息,据中国银保监会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安润国际保险经纪(北京)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因存在协助保险机构套取手续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被处以罚款人民币七万元。
此外,该分公司负责人王雪,因对上述违规事实清楚,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被处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二万元。
相关原文如下:
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银保监罚决〔2022〕79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安润国际保险经纪(北京)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地址:沈阳市康平县康平镇城南街1333幢
法定代表人:王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分公司存在协助保险机构套取手续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
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你分公司协助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将该公司合计保单笔数4755笔、保费金额371.18万元的直销车险业务,列为你分公司名下中介业务。你分公司收到华安财险沈阳中心支公司列支的手续费金额14.91万元,扣除税费等成本后,将13.42万元资金返还给华安财险沈阳中心支公司。
上述事实,有公司情况说明、事实确认书、业务明细清单、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协助保险机构套取手续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我局拟对你分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七万元。
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辽宁银保监局
2022年9月2日
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银保监罚决〔2022〕81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王雪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居民身份证2113811992****
住址:辽宁省北票市****
职务:安润国际保险经纪(北京)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安润国际保险经纪(北京)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你系该违法行为责任人员,我局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该分公司存在协助保险机构套取手续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
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安润国际保险经纪(北京)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协助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将该公司合计保单笔数4755笔、保费金额371.18万元的直销车险业务,列为安润国际保险经纪(北京)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名下中介业务。安润国际保险经纪(北京)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收到华安财险沈阳中心支公司列支的手续费金额14.91万元,扣除税费等成本后,将13.42万元资金返还给华安财险沈阳中心支公司。
你为该分公司负责人,对上述违规事实清楚,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公司情况说明、事实确认书、业务明细清单、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协助保险机构套取手续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拟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二万元。
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辽宁银保监局
2022年9月2日
责任编辑:宋源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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