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制订的《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其中提出,对于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四条有关条件的个人用户,有以下情形的,可以申领专用牌照额度:(一)名下同时拥有使用本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注册登记机动车和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非营业性新能源小客车的个人用户,转让或者报废名下使用专用牌照额度注册登记的新能源小客车,并且通过以旧换新方式购买纯电动汽车新车。(二)名下拥有两辆及以上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非营业性新能源小客车的个人用户,转让或者报废名下使用专用牌照额度注册登记的新能源小客车,并且通过以旧换新方式购买纯电动汽车新车。(上海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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