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修订说明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修订说明
2024年12月31日 20:00 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推动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全面有效实施,经研究论证,国家知识产权局修订《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一、修订必要性

修订前《规程》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章在规范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行政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修订前《规程》制定时间较早,部分内容已不能满足当前知识产权行政复议工作的需求,主要表现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机构改革后新增的对涉及商标、地理标志复议案件的管辖职能不一致,未明确一些新调整知识产权制度的复议救济规则,需要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进行适应性修改等。为解决上述一系列问题,有必要尽快对《规程》进行修订。

二、指导思想和修订思路

此次修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和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知识产权行政复议工作的规范性和系统性,主要思路包括:

一是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最新修订内容,对《规程》申请、受理、审理和决定等部分进行适应性修改。

二是贯彻落实机构改革要求,完善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与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相衔接。

三是结合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工作的特点和实践,将较为成熟的经验做法上升为规定。

三、修订过程

2024年2月7日至2024年3月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间,广泛征求相关部委、司法机关、各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意见。对各方意见进行充分研究和吸收采纳,进一步完善条款内容形成《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修订草案)(送审稿)》,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局务会审议通过,于2024年12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八十二号公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四、主要修订内容

《规程》共五章四十四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明确复议工作的原则、职责和保障。明确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及履行复议职责的原则,并规定应加强复议工作保障。

(二)完善行政复议受案类型和前置范围。根据机构改革后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职能的变化以及知识产权工作的特点,对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行政行为进行列举,并明确行政复议前置的范围。

(三)优化行政复议受理及审理程序。明确申请行政复议的材料要求,并规定可以通过特定的互联网渠道提出复议申请;完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作出不同处理的情形,并细化材料补正要求;明确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适用情形以及审理的程序要求;明确行政复议中止和终止的情形。

(四)强化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监督依法行政的作用。规定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依法进行调解以及调解应当遵循的原则,并明确行政复议调解书的制作、内容及效力;对撤销、确认违法、确认无效、变更等决定的适用情形进行细化完善,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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