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法治日报
□ 本报记者 张国强 韩宇 今年以来,辽宁省大连市两级法院通过执行源头治理共化解案件406件,到位金额1096万元,执行完毕率同比提高27%,执行到位率同比提高37%,执行终本率同比下降33%。 这组数字的背后,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立审执破全流程功能健全完善综合治理格局做实执源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密不可分。 为推动“切实解决执行难”,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2024年4月,大连中院制定了《实施方案》,提出20条具体措施,细化“执行和解+执前督促”履行的“主动+被动”治理办法,组织人民调解员开展培训,借力和发挥人民调解员作用,对“执行标的不大、有主动履行意愿、被执行人可找到”等执行案件,在法院指导下参与执前调解和督促,从源头上化解待执行案件。
加强内部协作
“大连中院制定的《实施方案》,旨在通过一系列创新举措,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该方案的出台,标志着大连中院在执行工作方面迈出坚实一步,也为全市法院提供了可借鉴的范例。”大连中院执行局局长吕风波介绍说。 在加强主动履行引导方面,大连市法院立案、审判部门在立案、诉讼各环节向当事人主动释明不履行生效裁判的法律后果,将诉讼、执行风险特别是“执行不能”风险告知和提示前置于立案、审判环节,贯穿立案、审判全过程。把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令的内容嵌入执行依据主文,督促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提高生效法律文书的自动履行率。 为强化内部协作联动,大连市法院加强法院内部分工协作,合力促进生效裁判自动履行。建立审判法官、执行法官“双向列席”机制,构建内部“执行建议”制度,建立判后督促履行制度。完善裁判文书可执性,强化调解工作效果,规范适用公告送达,为增加自动履行可能奠定基础。
强化执前督促
“《实施方案》中提出20条具体措施,涵盖立案、审判、执行、破产等各个环节,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综合治理体系。”大连中院执行指挥中心主任王洋介绍说,“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执行和解+执前督促’履行的‘主动+被动’治理办法。这一办法强调在执行过程中既要发挥法院主导作用,积极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又要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执行工作,通过人民调解员等第三方力量对被执行人进行督促和劝导。” 围绕建立执前督促、执前和解机制,大连市法院探索建立案件“谁办理、谁负责督促履行”机制, 除公告案件外,每案必提醒、每案必督促,加强对被执行人的教育与警示告诫,敦促其自动履行后续义务。建立人民调解员深度参与执行工作机制,对案件事实相对清楚,具有履行、和解可能性等具备自动履行条件的案件在执行立案前组织开展和解。 “您好,我是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人民调解员王国辉,执行立案前征求一下双方当事人意见,是否能自动履行、是否同意人民调解员组织双方调解……如果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除了要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外,还会对企业和个人信用产生不良影响,逃避、抗拒执行还会受到罚款、拘留等惩戒措施。” 今年5月初,在大连中院执行局指导下,王国辉调解工作室仅用不到10天时间,便成功促成一起执行案件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吹响了全市法院执行源头治理攻坚冲锋号。 另外,为了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协同运行,大连市法院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充分依托基层网格力量,探索基层网格员协助法院做好督促履行、文书送达、查人找物、失信曝光、促成和解、拒执打击等工作。推动乡镇(街道)、村(社区)协同人民法院开展执前督促,推动提升生效法律文书自动履行率。
推进制度创新
值得一提的是,《实施方案》提出的20条具体措施中,还有诸多创新制度机制。 在“预处罚”和“拒执罪预移送”告知制度中,大连市法院需对被执行人或协助执行人罚款、拘留的,可以先发出《预处罚告知书》,被执行人或协助执行人可能涉嫌拒执犯罪的,可以先发出《涉嫌拒执犯罪告知书》,告知相关法律风险和后果,敦促被执行人或相关协助执行人主动履行。 针对分流“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大连市法院前移破产审查端口,探索建立“立案转破产”“审判转破产”。探索建立“预查废”制度,在审查涉银行不良债务诉讼和执行立案前,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进行关联查询,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作出终本裁定的,可出具预查废证明,作为银行核销债权的依据。 围绕建立信用衡量奖惩机制,大连市法院探索将自动履行与提升信用评价挂钩,定期将诚信履行名单推送至工商、税务等部门和金融机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使自动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当事人获得更好的社会信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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