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嘉兴日报
■记者 朱弼瑜 通讯员 何云芳
本报讯 人在小区走,垃圾天上来!高空抛物既危害行人人身安全又影响环境卫生,但因为取证不易,而一直广受关注和诟病。近日,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为图省事,在小区内高空抛物的案件,被告人朱某因高空抛物罪获刑。
朱某家住三楼。2024年5月至6月,朱某多次从自家窗户往下扔垃圾,瓜子壳、水果皮、硬纸盒、塑料袋等不一而足。
其间,楼下有居民险些被砸到,要求朱某停止抛物,朱某却变本加厉,将陶瓷碗、陶瓷佛像、藤椅等大型物件都往下扔。邻居们多次报警,社区工作人员和民警也多次劝阻教育朱某。但在工作人员离开后,朱某又继续从楼上抛掷杂物。
今年6月12日,朱某再一次往下扔陶瓷盆后,邻居愤而再次报警。接到民警电话的朱某随后主动投案。
朱某称,自己就是图省事,不想下楼扔垃圾,于是顺手扔出去了,也没想到还真有吃官司的风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多次从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鉴于朱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决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案件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处朱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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