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阶段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5,500.00万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裁定为再审阶段,暂无法判断是否对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当期或后期损益构成负面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案件事实及基本情况
2023年4月,镶黄旗中海鑫源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审原告、二审上述人、再审申请人,以下简称“中海鑫源公司”)因与公司子公司中国船舶集团风电发展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中船风电清洁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一、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以下简称“中船风电北京公司”)、中船风电北京公司全资子公司镶黄旗盛世鑫源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一审被告二、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以下简称“盛世鑫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向内蒙古自治区镶黄旗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并于2024年2月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镶黄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内2528民初254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下简称“法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03)。
因中海鑫源公司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镶黄旗人民法院一审裁定结果,向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锡林郭勒盟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1. 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镶黄旗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3)内2528民初254号);2. 指令内蒙古自治区镶黄旗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2024年5月6日,公司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13),公司子公司收到锡林郭勒盟中级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内25民终873号),裁定结果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再审情况
中海鑫源公司即再审申请人,因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2024)内25民终873号民事裁定,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4年10月12日,公司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57)。
近日,公司子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民事裁定书》((2024)内民再117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裁定如下:
1.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2024)内25民终873号民事裁定和内蒙古自治区镶黄旗人民法院(2023)内2528民初254号民事裁定;
2.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镶黄旗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处于再审阶段,暂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当期或后期损益构成负面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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