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涉企审判团队办理的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在收到判决书后,主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款项,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对承办法官依法公正行使裁判权的专业精神折服,也为设身处地为当事人化解纠纷的为民情怀感动。
原告严某与被告甲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甲公司将其承接的A地工程部分项目交由严某施工。该协议约定甲公司委托章某负责本《协议》内容的全面实施。严某组织人员施工并交付使用。后严某与甲公司进行结算,该工程结算核算表载明“应付余额工程款92528元”,甲公司委派的案涉项目现场管理人员章某在该工程结算核算表签字确认。后双方因结算尾款发生争议,原告严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甲公司支付工程款92528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多次组织调解,但因双方争议较大,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最终,案件以判决方式结案。被告甲公司收到判决书后,情绪激动,表示对工程结算核算表不认可,不服判决坚持要上诉。
承办法官主动联系甲公司进行沟通,耐心地进行判后答疑工作,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其释法明理,被告甲公司代表被承办法官情理法交融的答疑打开了心扉,表示要考虑一下再给法庭答复。
最终在深思熟虑后,在判决书生效前一天,被告甲公司致电承办法官,表示已将全部案件款支付给了严某,原告代理人也通过微信表示收到钱款,并对承办法官转达严某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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