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于2024年12月6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公司拟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申请撤回相关申请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7日披露的《关于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公告》。
2024年12月6日,公司和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上交所提交了《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回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申请》和《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回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保荐工作的请示》,分别申请撤回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和申请撤回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工作。
公司于2024年12月17日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终止对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的决定》(上证上审(再融资)〔2024〕297号),上交所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九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三条(二)的有关规定,决定终止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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