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加优选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托管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投资理财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加优选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加优选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约定,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自2024年12月20日起,对旗下中加优选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调整基金托管费率,并相应修订相关法律文件的有关内容。具体调整方案如下:
一、调整托管费率: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费年费率由0.10%调整为0.05%。
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本基金调整托管费率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公司根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基金合同》及《中加优选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并根据法律法规更新、基金管理人信息更新、基金托管人信息更新等修订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相关内容。本次《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订的内容属于《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修改的事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介、指定网站、指定报刊
规定媒介、规定网站、规定报刊
第一部分前言
……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
(删除原第七条后,后续的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第二部分 释义
……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1、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删除原第20项后,后续的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第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介
规定媒介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廖林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中加优选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中加优选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五、基金财产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十一、基金费用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三、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调低托管费率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其他修订事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亦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就上述调整事项,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2024年12月20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一并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投资者欲了解详细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
3、投资者可以登陆本公司网站(www.bobbns.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26)咨询有关事宜。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在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并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18日
中加颐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12月18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中加颐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中加颐信纯债债券
基金主代码
006068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8年06月14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加颐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加颐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收益分配基准日
2024年12月10日
有关年度分红次数的说明
本基金本次分红为2024年度第1次分红
下属基金份额类别的基金简称
中加颐信纯债债券A
中加颐信纯债债券C
下属基金份额类别的交易代码
006068
006069
截止基准日下属基金份额类别的相关指标
基准日下属基金份额类别净值(单位:人民币元)
1.1000
1.0980
基准日下属基金份额类别可供分配利润(单位:人民币元)
81,409,141.70
16,491.48
本次下属基金份额类别分红方案(单位:元/10份基金份额)
0.50
2 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权益登记日
2024年12月19日
除息日
2024年12月19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4年12月20日
分红对象
权益登记日在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红利再投资相关事项的说明
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由红利转得的基金份额将以2024年12月19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确定再投资份额,红利再投资所转换的基金份额于2024年12月20日直接划入其基金账户。本公司对红利再投资所产生的基金份额进行确认并通知各销售机构。2024年12月23日起投资者可以查询。
税收相关事项的说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字[2002]128号《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基金向投资者分配的基金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
费用相关事项的说明
1、本基金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
2、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其红利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免收申购费用。
注:1、权益登记日当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当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2、对于未选择具体分红方式的投资者,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3、投资者可以在每个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各销售网点修改分红方式,本次分红方式将按照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前(不含2024年12月19日)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如希望修改分红方式,请务必在2024年12月19日前(不含2024年12月19日)到销售网点办妥变更手续。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26(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均可拨打)网站:http://www.bobbns.com/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因基金分红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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