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赵某有与张某系再婚,未育有子女。赵某有与其前妻育有五名子女。赵某有于2018年12月死亡。
2004年,赵某有取得位于沈阳市和平区一处住宅。2018年10月,赵某有因病住院期间,张某自行前往打印社打印形成遗嘱一份,其中表述,在赵某有百年后,将上述房产送给张某所有。
同年10月22日,王某、袁某、郑某探望赵某有时,赵某有在上述遗嘱上签字、注明时间。王某、袁某、郑某亦作为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时间。
后张某起诉至和平区法院,要求按遗嘱继承上述房产,由赵某有的五名子女配合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典型意义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遗嘱系通过打印方式形成,属于打印遗嘱。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其中的“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也应适用法律关于代书遗嘱中关于订立代书遗嘱的时空一致性的要求。即见证人应全程参与订立、制作遗嘱的过程,见证遗嘱人在电脑上书写遗嘱,见证遗嘱被打印机打印出来。
而本案中,案涉遗嘱是张某自行到打印社打印制作形成,遗嘱人赵某有、见证人均不在场,其形成过程不符合立遗嘱、打印、见证须具备时空一致性的要求,应认定为无效遗嘱。
故案涉房产应按照法定继承方式依法予以处理。法院考虑到张某无其他房产,并一直在该房产内居住的实际情况,最终判决房产归张某所有,并由其向其他各被告支付相应折价款。
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报记者 康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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