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控股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银川分行)的借款事项提供了保证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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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2024年4月8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及2024年5月5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融资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根据2024年度生产经营活动和投资需要,向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32亿元(含目前生效的授信额度、尚未收回的保函等)的银行授信额度,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流动资金借款、长期借款、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开具承兑汇票等。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在办理申请授信额度或进行融资时可以相互担保,但任一时点的累计担保余额不得高于上述授信额度;上述担保的担保对象仅限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除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担保均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并另行履行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在上述授信额度、用途范围及授信有效期内行使具体决策权,法定代表人全权代表公司签署一切与之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抵押、开立保函、开具承兑汇票、对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担保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对公司的担保等)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由此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全部由公司承担。
具体详见2024年4月10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中国证券报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15)、《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关于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0)、2024年5月6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
公司2024年召开的第八十九次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同意宁夏青龙钢塑复合管有限公司向光大银行申请授信1,000万元,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次担保在股东大会批准的授信范围之内。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宁夏青龙钢塑复合管有限公司
① 成立日期:2020年03月02日
② 住所:青铜峡市大坝镇青龙管业厂院内办公楼二楼208号房
③ 法定代表人:陈尚斌
④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⑤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钢塑复合管、保温钢管及管件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钢压延加工;金属材料制造;工程管理服务;金属材料销售;防腐材料销售;机械设备租赁;住房租赁(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⑦ 与公司的关系:宁夏青龙钢塑复合管有限公司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⑧ 股东(持股比例):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93.50%)、宁夏汇泉工程技术咨询合伙企业(4%)、潍坊东方钢管有限公司(2.5%)
⑨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资产、收益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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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被担保方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一)本合同由下列各方签署
保证人: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
(二)保证范围与最高债权限额
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依据《综合授信协议》授信人与受信人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的全部债权。保证范围内,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整。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费用等所有应付款项,保证人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差旅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款项(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授信人用于表明任何被担保债务或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证明,除非有明显错误,应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最终证据,对保证人具有约束力。
(三)保证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
(四)保证期间
《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保证人承诺
在被担保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之前,保证人应遵守以下条款的约定:
1.保证人应立即通知授信人以下任何事件:
(1)任何违约事件的发生;
(2)任何涉及保证人或其重大经营性资产的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
(3)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被撤销。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只要被担保债务尚未全部清偿完毕,未经授信人事先书面同意,保证人不进行任何联营、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或其他经营方式和产权结构的变更安排;如确因经营需要或国家政策、法律调整需要而进行联营、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或以其他方式变更其经营方式或产权结构的,保证人应事先取得授信人的书面同意,并对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和义务作出令授信人满意的安排。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只要被担保债务尚未全部清偿完毕,除非得到授信人的事先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得出售、转移、分割或以其他形式处分任何重大经营性资产。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被担保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之前,保证人将不会就其已代受信人向授信人清偿的任何款项或其对受信人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债权,向受信人追偿或主张权利。
5.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如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任何变更登记,应在变更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授信人并将有关登记文件的副本送交授信人。
6.如果受信人未按期支付任何到期应付的被担保债务,保证人应在收到授信人书面付款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地以授信人要求的方式代受信人向授信人支付该笔债务。
7.如果保证人未按授信人的要求按时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授信人有权直接自保证人在授信人或授信人系统内其他任何分支机构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划扣,而无须事先取得保证人的同意。
8.一经授信人提出要求,保证人应按要求立即向授信人支付或补偿下列费用和损失:(1)授信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而发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仲裁费、执行费及其他所有实际开支);以及(2)因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约定而给授信人造成的任何其他损失。
四、董事会意见
宁夏青龙钢塑复合管有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其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信用证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该子公司其他股东未按照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但公司对子公司经营有绝对控制权,在担保期限内公司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有效控制。综上,公司对其担保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总金额为57,997.21万元(全部为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25.51%。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合同实际担保余额为33,829.29万元(全部为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14.88%。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0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况,无涉及诉讼的担保事项,不存在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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