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西昌可信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可信公司”)与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近日,公司收到西昌市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3)川3401民初8935号之一和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传票》,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
公司于2023年11月17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收到诉讼材料的公告》(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临2023-040公告),2024年11月19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结果的公告》(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4-056公告)。
二、本次民事裁定结果
申请人: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西昌可信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西昌市人民法院的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西昌可信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911475.62元的资金或其他等价财产继续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自2024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1月6日。
三、本次收到《传票》的主要内容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11日出具了《传票》,被传事由为开庭审理,应到时间是2025年1月8日09:30,应到处所为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第六法庭。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上诉尚未开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暂无法判断。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7日
● 报备文件
1、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传票
2、西昌市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3)川3401民初893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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