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葫金监复〔2024〕51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
《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滨海支行变更名称的请示》(工银辽葫报〔2024〕73号)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滨海支行名称变更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中团结路支行;简称为中国工商银行绥中团结路支行。
二、你行应自收到本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手续到我分局换领金融许可证,并及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你行应自本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变更并向葫芦岛金融监管分局报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事项的,本批复文件失效,由我分局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此复。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葫芦岛监管分局
202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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