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会议:
现就《唐山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说明如下:
一、立法背景和必要性
一是贯彻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2023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亲临河北视察,在主持召开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座谈会时强调,“要进一步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和扩大对外开放,下大力气优化营商环境”。省委、省政府坚决贯彻总书记指示精神,将优化营商环境摆上突出位置,要求“营造走在全国最前列的营商环境”。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委的决策部署,打造与“全省一流、全国领先”目标相适应的营商环境,唐山市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地方性法规,从制度层面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是提升全市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营商环境的优化必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法治框架内调整各类经营主体的利益关系。近年来,唐山市迭代推出了一系列创新性强、带动作用明显的改革举措。2021年11月20日,市政府规章《唐山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规定》(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21〕第3号)正式施行,唐山市《关于深入实施凤凰英才计划为加快实现“三个努力建成”“三个走在前列”目标提供人才支撑的意见》《企业开办“全市域通办”工作方案》《深化高质量就业创业工作的二十二条措施》《关于推行市场主体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改革实施方案》《建设“无证明城市”实施方案》《2024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方案》等政策措施相继出台,一批营商环境领域痛点、难点问题获得有效破解,迫切需要将这些政策、经验上升为法规制度,2024年1月《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修订施行后,也需要进一步细化和补充上位法,从法规层面为营商环境的持续改善提供更加有力保障和支撑。
三是稳定发展预期、提振经营主体信心的客观要求。近年来,唐山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在全国工商联2023年度“万家民营企业评营商环境”活动中,我市位列全国地级市第6名,全省营商环境评价也始终保持前列,但对标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和国内广东、江苏、浙江等先进地区水平仍然存在一定差距,在要素保障、监管执法、市场准入等方面仍有不足。制定《规定》有利于保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进一步增强经营主体信心、激发经营主体活力。
二、制定过程和依据
2023年11月17日,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规定》立法协调会,就立法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市发改委与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抽调骨干力量成立起草工作专班,开展《规定》调研起草工作。
2024年1月至3月,起草工作专班通过多种形式总结提炼全市优化营商环境特色亮点,深入挖掘经营主体关心关注痛点难点问题,同时广泛收集、整理国家和其他省、市营商环境立法工作成果,梳理形成《规定(初拟稿)》。经征求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代表、营商环境观察员代表的意见建议,并邀请市司法局提前介入指导,修改完善后形成了《规定(初稿)》。4月2日,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法工委和市司法局、市发改委对《规定(初稿)》进行了专题研究,形成《规定(征求意见稿)》,并于4月11日在唐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同时,起草工作专班赴部分县区进行了立法调研,并再次征求了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代表、营商环境观察员代表的意见建议,经修改完善并由市司法局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完成了会签工作,最终形成了《规定(草案)》。6月21日,市政府第十六届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规定(草案)》议案。
6月28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次分组审议了《规定(草案)》。7-9月,法工委先后三次组织预算工委、市司法局、市发改委及立法第三方,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规定(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并于8月中旬征求了市人大法制委委员、立法咨询专家、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建议,再次修改完善后,经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形成了《规定(草案修改稿)》。9月4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分组审议了《规定(草案修改稿)》。会后,法工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审议意见作了修改,并将修改后的《规定(草案)》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10月中旬,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审查意见以及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省数政局等部门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法工委组织有关部门和立法专家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10月22日,经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形成《规定(草案二次修改稿)》。11月6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次审议并表决通过了《规定(草案)》。
制定《规定》主要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办国办《关于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2024年8月1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支持唐山高质量发展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地区〔2023〕334号)等文件精神,吸纳了《民营经济促进法(征求意见稿)》《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开“个转企”试点工作的通知》(冀市监发〔2023〕185号)以及唐山市一系列政策措施,学习借鉴了浙江、安徽、北京、重庆、杭州、苏州、厦门、石家庄、南通、铜陵、中山、鹰潭等地的立法工作经验。
三、主要内容及亮点
《规定》共二十九条,其原则精神及管理体制、管理制度均符合上位法规定。主要内容及结构设计上,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经营主体获得感为评价标准,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为目的,重点聚焦市场环境、政务环境、要素环境、法治环境、人文环境等关键环节设定主要条款。
一是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重点围绕融入和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强化营商环境区域协同;支持曹妃甸自贸片区、高新区等先试先行;便捷企业开办流程,推广“全市域通办”模式;优化“个转企”审批流程等方面进行规定。
二是营造高效便捷的政务环境。重点围绕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水平;优化税务服务;提升12345政务热线效能;深化“无证明”城市建设;推动惠企政策免申即享;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等方面进行规定。
三是营造多元保障的要素环境。重点围绕提升金融要素保障水平,降低经营主体融资成本;强化人力资源要素保障,推动青年发展型城市建设;鼓励科技创新,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进行规定。
四是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重点围绕加强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涉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强化经营主体产权保护;实施分类监管;强化基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加强涉外法律服务等方面进行规定。
五是营造包容开放的人文环境。重点围绕传承和弘扬唐山精神,展现唐山英雄城市、英雄人民的城市形象,营造鼓励创新创业和亲商安商的城市氛围等方面进行规定。此外,明确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贯彻党中央意见,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切实为促进我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敢于担当的干部撑腰负责。
以上说明,请与《规定》一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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