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 公司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主要诉求及金额:请求判令被告汾西瑞泰以183,951,049.59元(暂定数)的价格收购原告安泰能源所持有其14%的股权
● 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法确定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审理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山西安泰集团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原告,以下简称“安泰能源”)持有山西汾西瑞泰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以下简称“汾西瑞泰”)14%股权,因汾西瑞泰及其控股股东损害其他股东利益,安泰能源向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榆次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汾西瑞泰收购安泰能源所持股份,于近日收到榆次区法院出具的案件受理通知书[(2024)晋0702民初9757号]。
二、诉讼案件的主要内容
(一)事实与理由
汾西瑞泰成立于2009年10月16日,目前注册资本83,300万元,其中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汾西矿业”)出资59,138万元,持股比例为70.994%,为该公司的控股股东;安泰能源出资11,662万元,持股比例为14%。汾西瑞泰持有山西汾西瑞泰井矿正行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行煤业”)、山西汾西瑞泰井矿正明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明煤业”)、山西汾西瑞泰井矿正珠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珠煤业”)各50%的股权。
2021年3月,被告在未履行任何决策程序的情况下,将其持有的正行煤业、正明煤业、正珠煤业三矿资产划转给第三方企业,于2021年4月12日完成了三矿管理权移交工作。安泰能源在获悉该相关情况后,遂与被告进行了多次沟通交涉,均无果。
2024年3月,安泰能源再次向被告交涉重组事项时,被告提供了一份日期为2022年6月24日的关于三矿划转事宜的股东会决议文件。但实际情况是,汾西瑞泰当日并没有召开过股东会,且此时三矿经营管理权已经移交。该股东会决议文件已被榆次区法院判决为不成立。
(二)诉讼请求
根据《公司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请求判令被告汾西瑞泰以183,951,049.59元的价格收购原告安泰能源所持有的14%的公司股权 (该价格暂按出资本金加截止到2024年7月31日止的利息计算,最终价格以本金加实际支付前的所有利息为准)。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差旅费及律师费等全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安泰能源将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鉴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审理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诉讼事项说明
就上述三矿的股权划转事宜,安泰能源向介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并已获受理[(2024)晋0781民初71号],请求判令相关被告停止对汾西瑞泰的侵权行为,不得违法办理对三矿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请求判令将违法取得对三矿的实际控制权及经营管理权恢复原状并予以归还给汾西瑞泰;请求判令相关被告对给汾西瑞泰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等。目前案件尚未开庭。
特此公告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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