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渝金管复〔2024〕151号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关于裴晶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利宝〔2024〕357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裴晶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二、你公司应要求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严格遵守金融监管总局有关监管规定,自本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2个月内到任,并按要求及时报告到任情况。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批复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三、你公司应督促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持续学习和掌握经济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牢固树立风险合规意识,熟悉任职岗位职责,忠实勤勉履职。
重庆金融监管局
202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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