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瑞信蒙能清洁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工银瑞信蒙能清洁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024年12月05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登录新浪财经APP 搜索【信披】查看更多考评等级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24年12月10日

  公告日期:2024年12月5日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工银瑞信蒙能清洁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办法(试行)》的规定编制,工银瑞信蒙能清洁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二、基金概览

  (一)基金基本信息

  1、基金名称:工银瑞信蒙能清洁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简称:工银蒙能清洁能源REIT

  3、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工银蒙能清洁能源REIT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代码:180402

  5、基金份额总额:200,000,000份

  6、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封闭式。在存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申购、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由于基金扩募引起的份额总额变化除外)。基金上市交易后,除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进行限售安排的基金份额外,场内份额可以上市交易;投资者使用场外基金账户认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转托管参与深交所场内交易,具体可根据深交所、登记机构规则办理。

  7、存续期间: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存续期限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15年。本基金存续期限届满前,可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延期方案,本基金可延长存续期限。否则,本基金将终止运作并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截至2024年12月3日,本次上市交易无限售期安排的份额为39,922,251.00份,有限售期安排的份额为160,000,000.00份。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前三个交易日(含上市首日)内可交易的份额不超过其获配份额的20%;自本基金上市后的第四个交易日起,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全部获配份额可自由流通。

  9、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0、上市交易日期:2024年12月10日

  11、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基础设施基金投资运作、交易等环节的主要风险;

  本基金为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础设施基金”),发售方式与普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有所区别,请投资者特别关注。本基金与投资股票、债券、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常规公募基金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基础设施基金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础设施基金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通过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公司等载体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基础设施基金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收入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90%。本基金在投资运作、交易等环节的主要风险包括基础设施基金的特有风险及基金投资的其他风险。其中:

  1、与基础设施基金相关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管理风险、集中投资风险、基金价格波动及折溢价风险、流动性风险、新种类基金的投资风险和创新风险、税收等政策调整风险、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更换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流动性风险、中介机构履约风险、基金提前终止的风险、基金净值归零的风险、市场风险等。

  2、与专项计划相关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专项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提前终止的风险、专项计划运作风险和账户管理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与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尽责履约风险、法律与政策环境改变的风险等。

  3、与基础设施项目相关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设施项目运营风险、基础设施项目管理风险、产业政策风险、政府补贴的政策变化风险、同业竞争风险、基础设施项目外部管理机构的解聘及更换风险、安全生产风险、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基础设施项目流动性风险、蒙西电网电力市场化交易导致标的项目上网电价波动风险、区域内市场竞争风险、国补退坡风险、基础设施基金现金流预测相关风险、基础设施项目的评估风险、基础设施项目估值下跌的风险、意外事件给基础设施资产造成的风险、项目公司《并网调度协议》续期风险、项目公司《购售电合同》续期风险、基础设施项目未来大修的风险、不可抗力给基础设施项目造成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保险理赔金额无法覆盖财产损失的风险、项目公司营业收入和成本波动风险、风力发电行业技术迭代风险、相关配套设施未纳入入池资产范围相关风险、华晨风电项目送出线路共用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运行维护相关费用预测不足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出售/处置价格波动及处置的不确定性风险、其他风险等。

  4、与交易安排相关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相关交易未能完成的风险、公募基金的要求或决定无法及时有效传递的风险、专项计划对项目公司减资未能完成的风险、专项计划受让项目公司股权之前项目公司可能存在的税务及或有事项等风险、股东借款带来的现金流波动风险、基础设施项目借款相关风险、可再生能源补贴采用保理带来的相关风险等。

  5、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终止上市风险、合规及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详细风险揭示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三)基础设施基金认购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基础设施基金所投资专项计划投资基础资产的情况

  本基金已认购“工银瑞投-蒙能清洁能源第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全部份额,专项计划管理人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专项计划已取得内蒙古华晨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及恒泽新能源(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中旗)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股权,有关权属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已完成。本基金所投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已合法拥有基础资产。基础设施项目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机构和准予注册文号:中国证监会2024年11月6日证监许可〔2024〕1561号文。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封闭式。在存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申购、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由于基金扩募引起的份额总额变化除外)。基金上市交易后,除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进行限售安排的基金份额外,场内份额可以上市交易;投资者使用场外基金账户认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转托管参与深交所场内交易,具体可根据深交所、登记机构规则办理。

  3、基金合同期限: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合同期限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15年。本基金存续期限届满前,可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延期方案,本基金可延长存续期限。否则,本基金将终止运作并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发售日期:2024年11月22日至2024年11月25日(含)。其中,公众投资者的募集期为2024年11月22日,战略投资者及网下投资者的募集期为2024年11月22日至2024年11月25日(含)。

  5、发售价格:5.337元/份。

  6、发售方式:本基金本次发售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售”)、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售(以下简称“公众投资者发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7、发售机构

  战略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进行认购,网下投资者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认购,公众投资者通过场内、场外销售机构进行认购。

  (1)场外直销机构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场外代销机构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场内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如下:爱建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通证券、财信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财富东方证券、东莞证券、东海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方正证券、高华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融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投证券、国新证券、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金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华源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储证券、民生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万宏源、申万宏源西部、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麦高证券、五矿证券、西部证券西南证券、湘财证券、诚通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甬兴证券、粤开证券、长城国瑞、长城证券、长江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财富、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泰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山东、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华南、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等。

  8、验资机构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期间有效净认购金额为1,067,399,997.75元人民币,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309,079.43元人民币。募集资金至2024年11月28日已划入本基金托管账户。本基金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基金份额。

  10、基金备案情况:本公司募集结束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24年11月28日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24年11月28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200,000,000份

  13、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其他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基金战略配售的具体情况及限售安排:

  截至2024年11月25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的17家战略投资者皆已根据战略配售协议,按照网下询价确定的认购价格认购其承诺的基金份额并全额缴纳认购款,对应的有效认购基金份额数量为16,000万份,占基金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80.00%。

  13.1战略投资者获配情况如下:

  ■

  13.2本基金的战略投资者,其持有的战略配售份额已根据《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的要求办理完成限售业务,具体如下:

  (1)场内份额限售

  ■

  注:限售期自基金上市之日起计算。

  (2)场外份额锁定

  本基金战略投资者均通过场内证券账户认购,无场外锁定份额。

  (二)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4〕1038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4年12月10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工银蒙能清洁能源REIT

  5、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代码:180402

  6、截至2024年12月3日,本次上市交易无限售期安排的份额为39,922,251.00份,有限售期安排的份额为160,000,000.00份,有限售期安排的份额解除限售后可上市流通。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即可上市流通。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前三个交易日(含上市首日)内可交易的份额不超过其获配份额的20%;自本基金上市后的第四个交易日起,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全部获配份额可自由流通。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24年12月3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总户数为6,588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30,358.23份。其中,本基金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6,357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31,449.15份;本基金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231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336.58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24年12月3日,机构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198,225,755.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99.11%(机构投资者持有场内份额为198,161,952.00份,占场内基金总份额的99.12%,机构投资者持有场外份额为63,803.00份,占场外基金总份额的82.06%);个人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1,774,245.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0.89%(个人投资者持有场内份额为1,760,299.00份,占场内基金总份额的0.88%,个人投资者持有场外份额为13,946.00份,占场外基金总份额的17.94%)。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4年12月3日,本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场内基金份额28.00份,占本基金总份额的0.00001%,本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场外基金份额769.00份,占本基金总份额的0.00039%。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投资部负责人、研究部负责人持有该只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至10万份(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至10万份(含)。

  (三)前十名持有人

  截至2024年12月3日,本基金前十名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如下:

  ■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基本信息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信息披露负责人:许长勇

  成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徐咸辉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80%;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3、组织结构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股东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以及委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行使向股东报告工作,执行股东的决定,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等职责。公司设监事4名,对公司的经营行使监督权。

  基金管理人已设置独立的基础设施基金业务主办部门,即基础设施基金投资管理团队。目前已配备6名具备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或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管理经验人员;其中,4人具备5年以上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经验,在人员数量和经验上满足要求。

  4、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中国工商银行控股的基金管理公司,成立于2005年6月。目前,公司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地设有分公司,分别在香港和上海设有全资子公司一一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自成立以来,依托强大的股东背景、稳健的经营理念、科学的投研体系、严密的风控机制和资深的管理团队,立足专业化、综合化、国际化、数字化,坚持“稳健投资、价值投资、长期投资、绿色投资、责任投资”,致力于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一流的投资管理服务。

  目前,公司(含子公司)共有员工787人,84%的员工拥有硕士以上学历。公司投研团队由资深基金经理和研究员组成,投研人员215人,投资人员平均拥有12年的从业经验。

  公司已拥有公募基金、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社保基金境内外委托投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保险资金委托投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养老金产品等多项产品管理人资格和QDII、QFII、RQFII等多项业务资格。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含子公司)旗下管理251只公募基金和多个年金、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总规模约1.9万亿元。

  5、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徐咸辉先生,硕士,中级工程师,历任中国中车集团中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融资部主管,中国人寿集团国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经理,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REITs投资部投资经理,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础设施基金投资管理团队公募REITs基金经理。徐咸辉先生具备7年以上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管理经验。

  吴抒女士,硕士,历任道达尔(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天然气及新能源部门业务拓展主管,道达尔(石化)项目开发经理,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经理,丝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一部、投后管理部主管,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础设施基金投资管理团队副总监、公募REITs基金经理。吴抒女士具备10年以上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和运营管理经验。

  贾江涛先生,硕士,历任山东科瑞控股集团战略发展部专员,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投资业务经理,中国雄安集团基础建设有限公司战略投资部高级业务经理,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础设施基金投资管理团队公募REITs基金经理。贾江涛先生具备5年以上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和运营管理经验。

  6、基金管理人主要不动产专业研究人员

  李文明,博士,2020年7月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新能源行业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光伏、风电、锂电及电力设备。

  余明洋,硕士,2022年7月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电力行业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电力及电网运营。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年6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90.85551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吴利军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号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李守靖

  电话:(010) 63636363

  传真:(010) 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2、资产托管部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资产托管部是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主管部门,为总行一级部门。总行层面共设1个二级部和6个业务处。1个二级部为养老金业务部,下设年金基金处和账管业务处共2个业务处;6个业务处分别为证券基金处、银行信托处、资管行政外包业务处、投资监督与内控合规处、运营管理中心(处级)和综合管理处。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李守靖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海口分行部门总经理,行长助理,副行长;中国光大银行南宁分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3、证券投资基金和基础设施领域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4年9月30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共347只,托管基金资产规模7018.61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职业年金、企业年金、QDII、QFII、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光大银行具有丰富的基础设施领域资产管理产品托管经验,为开展基础设施基金托管业务配备了充足的专业人员。光大银行为各类交通运输、公用市政、产业园区等基础设施领域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过托管服务,治理机制健全,内控制度完善。在全国范围内托管的基础设施领域产品类别主要包括基础设施类保险债权投资计划、基础设施类资产支持证券等,如太平洋一山西焦煤债权投资计划、泰康一郑州公投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安联资管一蓬安公路PPP项目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中意一成都兴城人居商业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光大永明一滁州城投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光大永明一新川网易成都研究院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一期)等。

  根据项目律师事务所在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址: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的查询结果,截至2024年6月30日,基金托管人最近一年内没有因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没有因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失信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立案调查、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基金托管人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根据项目律师事务所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网址:http://www.csrc.gov.cn)、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ndex/index.html?from=screen)、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wj)、信用中国网站(网址:http://www.creditchina.gov.cn)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的查询结果,基金托管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在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方面不存在重大不良记录。

  4、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内控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资产托管部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投资监督与内控合规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内控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保密规定》等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算、基金核算、投资监督)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5、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时以邮件、电话或书面等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邮件或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验资机构

  基金管理人聘请的法定验资机构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联系人:何曙、刘洋

  电话:010-85085246

  传真:010-85085111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截至2024年12月3日,本基金的个别资产负债表如下(未经审计):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截至2024年12月3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总额为200,000,000.00份。

  八、除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之外的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2024年12月3日(本基金合同自2024年11月28日起生效,本报告期自2024年11月28日至2024年12月3日),本基金除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之外的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

  2、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4、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除持有“工银瑞投-蒙能清洁能源第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外,未持有其他资产支持证券。

  5、投资组合报告备注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6、其他资产构成

  ■

  九、重大事件揭示

  (一)2024年11月29日发布工银瑞信蒙能清洁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二)2024年11月29日发布工银瑞信蒙能清洁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限售公告。

  (三)2024年12月3日发布工银瑞信蒙能清洁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的公告。

  (四)2024年12月4日发布工银瑞信蒙能清洁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关于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完成权属变更登记的公告。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在本基金上市后,基金托管人承诺严格遵照《基金法》等相关法规以及《工银瑞信蒙能清洁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工银瑞信蒙能清洁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职责。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工银瑞信蒙能清洁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2、《工银瑞信蒙能清洁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工银瑞信蒙能清洁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工银瑞信蒙能清洁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5日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就本基金发布的相关公告;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文件,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达到特定比例时,按照规定履行份额权益变动相应的程序或者义务;

  (8)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达到50%时,继续增持该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的,按照规定履行基础设施基金收购的程序或者义务;

  (9)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10)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11)战略投资者应遵守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关于其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规定;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同意在拥有基金份额时即视为承诺,若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买入在本基金中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的,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基金份额不行使表决权。

  4、作为战略投资者的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的义务

  (1)不得侵占、损害基础设施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

  (2)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其他为基础设施基金提供服务的专业机构履行职责;

  (3)确保基础设施项目真实、合法,确保向基金管理人等机构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关协议约定及时移交基础设施项目及相关印章证照、账册合同、账户管理权限等;

  (5)主要原始权益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购回全部基金份额或基础设施项目权益;

  (6)及时配合项目公司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办理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资料,办理股权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7)法律法规及相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发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按照有关规定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

  (8)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专门的子公司承担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职责,也可以根据《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指引》委托外部管理机构负责部分运营管理职责,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派员负责基础设施项目公司财务管理,监督、检查外部管理机构履职情况;

  (9)发生法定解任情形的,解任外部管理机构;

  (10)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1)在外部管理机构更换时,提名新的外部管理机构;

  (12)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13)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4)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5)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如果涉及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事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范围内行使相关权利;

  (16)为基金的利益通过专项计划行使对基础设施项目公司所享有的权利,如果涉及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事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范围内行使相关权利;

  (17)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8)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协议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评估机构、财务顾问、流动性服务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9)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20)遴选符合本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的基础设施项目作为潜在投资标的,进行投资可行性分析、尽职调查和资产评估等工作;对于属于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事由的,应将合适的潜在投资标的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表决通过后根据大会决议实施基金扩募或出售其他基金资产等方式并购买相关标的;

  (21)对相关资产进行出售可行性分析和资产评估等工作,对于属于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事由的,应将相关资产出售事项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表决通过后根据大会决议实施资产出售;

  (22)决定金额占基金净资产20%及以下(金额是指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的基础设施项目购入或出售事项;

  (23)决定金额占本基金净资产5%及以下(金额是指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的关联交易;

  (2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实施、调整并决定有关基金直接或间接的对外借款方案;

  (25)在依据法律法规履行相关程序后变更基金可供分配金额的相关计算调整项,并依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进行信息披露;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和基金上市所需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制定完善的尽职调查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对相关事项的复核;

  (8)在本基金网下询价阶段,根据网下投资者报价确定基金份额认购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依照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资产负债确认计量,编制本基金中期与年度合并及单独财务报表,财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报表附注;

  (10)编制基金定期与临时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构或因审计、法律、资产评估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按规定保留路演、定价、配售等过程中的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并存档备查,包括推介宣传材料、路演现场录音等,且能如实、全面反映询价、定价和配售过程;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6)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7)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8)基金清算涉及基础设施项目处置的,应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并尽快完成剩余财产的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专业审慎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主动履行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职责,包括:

  1)及时办理基础设施项目、印章证照、账册合同、账户管理权限交割等;

  2)建立账户和现金流管理机制,有效管理基础设施项目产生的现金流,防止现金流流失、挪用等;

  3)建立印章管理、使用机制,妥善管理基础设施项目各种印章;

  4)为基础设施项目购买足够的财产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

  5)制定及落实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策略;

  6)签署并执行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的相关协议;

  7)收取基础设施项目产生的收益,追收欠缴款项等;

  8)执行日常运营服务,如安保、消防、通讯及紧急事故管理等;

  9)实施基础设施项目维修、改造等;

  10)负责基础设施项目档案归集管理;

  11)聘请评估机构、审计机构进行评估与审计;

  12)依法披露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

  13)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基础设施资产的运营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监管要求,严格履行运营管理义务,保障公共利益;

  14)建立相关机制防范外部管理机构的履约风险、基础设施项目经营风险、关联交易及利益冲突风险、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风险等基础设施项目运营过程中的风险;

  15)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和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专业审慎处置资产;

  1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28)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专门的子公司承担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职责,也可以委托外部管理机构负责上述第(27)条第(d)至(i)项运营管理职责,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基金管理人委托外部管理机构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的,应当自行派员负责基础设施项目公司财务管理。基金管理人与外部管理机构应当签订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费用收取、外部管理机构考核安排、外部管理机构解任情形和程序、协议终止情形和程序等事项。

  (29)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接受委托的外部管理机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确保其在专业资质(如有)、人员配备、公司治理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具备充分的履职能力。

  基金管理人应当持续加强对外部管理机构履职情况的监督,至少每年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评估,确保其勤勉尽责履行运营管理职责。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检查外部管理机构就其获委托从事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活动而保存的记录、合同等文件,检查频率不少于每半年1次。

  委托事项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维护相关档案。

  (30)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解任外部管理机构:

  1)外部管理机构因故意或重大责任过失给本基金造成重大损失;

  2)外部管理机构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外部管理机构专业资质、人员配备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已无法继续履职(上述1)、2)、3)项情形合称为“外部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

  (31)发生《运营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除上述第(30)条情形以外的外部管理机构解任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解任外部管理机构、聘任新的外部管理机构等具体方案进行表决;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应解任或更换外部管理机构。

  1)外部管理机构运营效率持续低下,运营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不合格;

  2)外部管理机构在任期内出现与主营业务相关的重大法律纠纷、重大违约事项等可能严重影响基础设施项目后续平稳高效运营的事项;

  3)外部管理机构未妥善管理生产运营资料及合作方等项目相关信息,致使发生内幕信息泄露的;

  4)外部管理机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项目公司违反购售电合同、购售电协议、并网调度协议等项目相关协议约定,导致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继续运营的事项;

  5)因外部管理机构或其监督管理不到位,致使人员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因运管不当导致发生的重大电网、生产设备火灾事故的,造成全场停电事故的、误操作事故;

  6)有确定证据显示外部管理机构可能发生严重影响其项目运营能力以致无法提供运营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服务。

  (32)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聘请评估机构对基础设施项目资产每年进行1次评估。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聘请评估机构对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进行评估:

  1)基础设施项目购入或出售;

  2)本基金扩募;

  3)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拟进行资产处置;

  4)基础设施项目现金流发生重大变化且对持有人利益有实质性影响;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3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权属证书及相关文件;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础设施基金资金账户、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收支账户等重要资金账户及资金流向,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保证基金资产在监督账户内封闭运行;

  (4)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监督基金管理人为基础设施项目购买足够的保险;

  (6)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权属证书及相关文件;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海量资讯、精准解读,尽在新浪财经APP

VIP课程推荐

加载中...

APP专享直播

1/10

热门推荐

收起
新浪财经公众号
新浪财经公众号

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

股市直播

  • 图文直播间
  • 视频直播间

7X24小时

  • 12-13 中力股份 603194 --
  • 12-09 博科测试 301598 38.46
  • 12-06 蓝宇股份 301585 23.95
  • 12-02 先锋精科 688605 11.29
  • 11-29 博苑股份 301617 27.76
  • 新浪首页 语音播报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