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上观新闻
日前,有河南网友爆料,其所在公司将员工工资折换成购物卡,该购物卡只能在指定商店使用。而员工在持卡购物时才发现有很多限制,有时每月只有一天能使用,而且一次不能超过300元。
工资换成了购物卡,等同于变相拖欠工资。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用“购物卡抵工资”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也是对员工劳动的不尊重,更与国家相关政策相违背。劳动监察部门应及时制止这类做法,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文/胡波 图/永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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