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彩贵州网讯(本网记者 洪英杰 胡宏涛)12月4日,记者从《贵州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办法》规定:地震预警信息发布主体只能是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地震预警信息包括发震时间、地震震中、震级、破坏性地震波预计到达时间、预估地震烈度等内容。
新闻发布会现场
地震预警涉及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如果个人、企业等利用自建的地震预警系统擅自向社会发布地震预警信息,将会造成社会接收的信息多元和杂乱,普通民众无所适从,其结果不仅起不到减灾效果,反而容易对社会秩序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地震预警信息必须统一发布。
《办法》第十条规定,地震预警信息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地震预警信息,不得编造和传播虚假地震预警信息。因此,地震预警信息发布主体只能是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按照《办法》规定,发布的地震预警信息包括发震时间、地震震中、震级、破坏性地震波预计到达时间、预估地震烈度等内容。
一审:郭秋含
二审:王利环
三审:李 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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