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水运网
11月26日,湖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湖北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29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对外公布《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全省推进流域综合治理,加强上下游一体协作,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条例(草案)》共9章49条,由总则、船舶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船舶水污染防治、船舶大气污染防治、船舶相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区域协作、法律责任、附则组成。
《条例(草案)》明确,条例适用的长江水域范围为长江干流和汉江干流、清江干流的通航水域,确立政府统一领导、海事管理机构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监管、其他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监督的船舶污染防治监管体制,建立船舶污染物交付、接收、转运和处置联合监管机制。
消除船舶污染防治风险隐患方面,《条例(草案)》明确,一是全面推行“分类收集、船上储存、交岸处置”的船舶水污染防治模式,加强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设施建设,明确交付和接收要求,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接收、转运和处置。二是落实岸电扶持政策,规范岸电配套和供应,鼓励船舶使用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载蓄电装置等,减少大气污染。三是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及其相关作业活动实施更有针对性的污染防治措施。
《条例(草案)》还在提高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建立船舶污染防治区域协作机、加大船舶污染防治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适应长江大保护新形势需要,进一步提高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水平,2024年3月1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2024年度立法项目推进会,将《湖北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列入2024年立法计划项目,并明确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海事局参与起草。在起草、审修过程中,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积极介入并给予指导。重庆市人大环资委、法工委主要领导先后两次带队来湖北调研、沟通长江船舶污染防治协同立法,对《条例(草案)》修改提出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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