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上观新闻
今年12月4日是第十一个国家宪法日。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获得全票通过。经过多次修改完善,宪法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作出新规范,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保障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在世界众多宪法中独具特色,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六点:
一、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度
域外国家、特别是实行多党竞争制的国家的宪法,一般都不在宪法上规定某一个党为领导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现行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确立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度,具有历史必然性。与西方近代先有国家、后有政党的历史不同,中国是先有中国共产党,经过28年的奋斗,建立了新中国。在这期间,有2100多万革命者英勇捐躯,有档案可查的、有姓名的革命烈士达370多万人,平均每天牺牲360多名烈士。两万五千里长征,平均每300米就有一名红军牺牲。因此,我们完全有底气说“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而西方国家现在任何一个党都没资格说没有它就没有国家。
确立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度,具有现实必然性。第一,确立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度是实现中国追赶型现代化的要求。中国是后发性、追赶型现代化国家,比西方现代化历史晚了200多年。为了赶超域外第一波现代化国家,我们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可以集中力量办大事、办难事、办急事的优势。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之所以能够保持较高增速,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们发挥了社会主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这一优势是由“八个最”的我国政治体制所保证的,即: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中国共产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坚持和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是党的最高政治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第二,确立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度是保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需要。党的四大规定,各农村各工厂各铁路各矿山各兵营各学校等机关及其附近,凡有党员三人以上均得成立一支部,在中共党史上第一次从党章的角度明确将支部作为党的基本组织。党组织建在社会基层,解决了几千年来由于家族制度带来的“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非我族类,其心必异”的社会一盘散沙,促进了民族团结,进而也保持了社会稳定。
二、确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
国体是关于国家性质的规定,回答的是谁为统治阶级,谁为被统治阶级,谁对谁专政。西方国家标榜“全民国家”,宪法一般不规定国体,借以掩盖国家的阶级性。而一些社会主义国家虽然规定了国体,但写的都是“无产阶级专政”。
而我国《宪法》第一条第一款就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尽管“人民民主专政”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实质没有什么不同,但在内容上还是有着明显的两个差别:一是“工农联盟为基础”,二是用具有特定含义“人民”二字来概括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统一战线。“人民”是指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按照我国《宪法》序言的规定,它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
三、创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如果政策正确,方向正确,这种体制益处很大,很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避免很多牵制”。在党的领导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效保证了我国始终沿着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创造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展现出显著政治优势。
四、创立包括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国两制”的特别行政区制度等在内的单一制国家结构
域外虽有单一制国家,但我国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含有域外所没有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一国两制”的特别行政区制度,因而使得我国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在世界上独具特色。
我们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国民族问题具体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制定出并不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个制度的基本内涵,就是我国现行宪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的: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一国两制”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内地坚持社会主义制度作为整个国家的主体,同时允许台湾、香港、澳门保留资本主义制度。“一国两制”为世界上仍在分裂中的民族和国家实现和平统一,为用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提供了新的思路和经验。
五、创立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度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宪法不专门规定思想道德建设。中国共产党人认为,中国式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所以我国现行宪法第十九条至二十四条从思想道德建设和科学文化建设两个方面规定了精神文明建设。
六、创立了集体主义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域外、特别是西方国家的宪法都是以个人主义为本位,而我国现行宪法则以集体主义为核心。我国《宪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24个字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分国家(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社会(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和个人(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三个层次,贯穿其中的一根红线是集体主义。
我国宪法之所以具有上述六大特色,充分体现了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例如,按照马克思等革命导师的论述,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应该是无产阶级专政,而中国近代是一个半封建半殖民地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不尽相同,因此,中国共产党人提出我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既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强调的“工人阶级领导”原则,又增添了以人民为主体的广泛的统一战线新内容。同时,宪法对中华传统法律文化进行了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例如,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他国多不规定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此与中国古代“德主法辅”的治国策略密切相关,当然德和法的具体内容有着时代性的差异。
(作者为河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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