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再审《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再审《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2024年12月04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裁定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被申请人之一(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  涉案的金额:14,555.41万元/请求撤销德景电子对京美电子和德恳电子的股权交易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依法驳回黄泽伟的再审申请,本次裁定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国美通讯”)于2024年12月3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送达的(2024)最高法民申2525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黄泽伟(系联合创泰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于2021年8月对浙江德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德景电子”)、国美通讯、沙翔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欠付的本金、滞纳金及律师费折合人民币共计14,555.41万元;请求撤销德景电子将持有的嘉兴京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京美电子”)和惠州德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德恳电子”)100%股权转让给国美通讯的交易。

  2022年10月24日,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嘉兴中院”)依法裁定,驳回黄泽伟的起诉。2022年11月4日,公司收到嘉兴中院送达的《上诉状》,上诉人黄泽伟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浙江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嘉兴中院的《民事裁定书》,并指令嘉兴中院审理。2024年1月26日,浙江高院认为上诉人黄泽伟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24年6月20日,公司收到最高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申请人黄泽伟因不服浙江高院作出的终审裁定,向最高院申请再审,请求立案再审,撤销嘉兴中院(2021)浙04民初57号民事裁定书和浙江高院(2023)浙民终1407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嘉兴中院继续审理。

  上述诉讼案件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2021年9月23日、2022年10月25日、2022年11月5日、2024年1月27日、2024年6月22日披露的相关诉讼公告。

  二、本次收到再审《民事裁定书》情况

  根据最高院出具的(2024)最高法民申2525号《民事裁定书》,最高院认为黄泽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法裁定如下:

  驳回黄泽伟的再审申请。

  三、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最高院依法驳回黄泽伟的再审申请,本次裁定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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