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3日14:00;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2月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3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和下午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3日9:15一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6号楼(荣联科技大厦);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亮先生;
6、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74人,代表股份158,613,27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9749%,每一股份代表一票表决权。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40,487,04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1.2351%。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166人,代表股份18,126,23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398%。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1,171人,代表股份19,466,62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424%。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接受控股股东方无偿担保并向其提供反担保的议案》,关联股东山东经达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王东辉先生和吴敏女士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7,525,6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291%;反对1,186,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945%;弃权75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76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7,525,6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291%;反对1,18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945%;弃权75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764%。
该提案已获得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7,503,1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01%;反对564,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59%;弃权54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4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356,5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974%;反对56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98%;弃权54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27%。
该提案已获得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7,289,2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53%;反对643,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55%;弃权68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9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142,6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986%;反对64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041%;弃权68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73%。
四、律师见证情况
上海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沈宏罡、张晓会出席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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