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天津日报
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若干规定》(2006年1月9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规定》(1985年7月20日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3月11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0年12月8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3月30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三、《天津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条例》(2011年11月18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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