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河北法制报
本报讯 (姚明明)“冲动是魔鬼。”特别是对于一些处于青春期的未成年人而言,更容易因一时冲动、情绪化,而发生打斗致人受伤。日前,磁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未成年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13岁的小张和14岁的小梁系同班同学,也都是篮球运动爱好者。今年10月的一天放学后,两人在操场打球,现场比拼十分激烈。其间,小张争抢到篮板球并牢牢控制在手中,小梁则追上小张伸手抢球,两人随后发生碰撞,致使小张失去平衡,摔倒在地。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小梁冲动之下,将小张按倒在地进行殴打,导致小张肘部、腿部受伤。老师得知消息后,迅速赶到现场将二人拉开,把小张送至医院治疗。小张出院后,就赔偿问题与小梁监护人多次协商,但未达成一致,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梁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万余元。
磁县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本着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目的,到公安派出所、被告所在学校积极进行调查了解。承办法官为双方监护人建立微信群,告知他们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承办法官多次联系双方监护人、委托代理人,耐心细致地对他们进行了庭前调解,通过对典型案例的法律法规讲解,努力解开孩子的心结,化解家长之间的矛盾。经过多番努力,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小梁赔偿原告小张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5800元。在工作人员的见证下,被告监护人将赔偿款一次性交付小张的监护人。至此,该案得以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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