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宜金监复〔2024〕58号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
《关于撤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公司张巷营销服务部等21家分支机构的请示》(国寿人险赣宜发〔2024〕105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公司张巷营销服务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公司白土营销服务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公司洛市营销服务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公司段潭营销服务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公司铁路营销服务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公司隍城营销服务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公司杜市营销服务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新县支公司宋埠营销服务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新县支公司干洲营销服务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公司大城营销服务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公司村前营销服务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公司新街营销服务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公司蓝坊营销服务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安县支公司高湖营销服务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丰县支公司石市营销服务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樟树市支公司药都路营销服务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樟树市支公司刘公庙营销服务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樟树市支公司洲上营销服务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樟树市支公司黄土岗营销服务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樟树市支公司经楼营销服务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营业部芦村营销服务部等21家机构。
二、接此批复文件后,上述21家机构应立即停止一切经营活动,于15个工作日内向我分局缴回许可证,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宜春监管分局
202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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