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3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办案中,陕西省靖边县检察院积极履行刑事执行检察职能,依法保障拘役罪犯“回家权”真正落地落实。
不久前,该院分管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副检察长胡晓梅带队来到靖边县看守所,对拘役罪犯“回家权”落实情况进行调研,并与看守所干警围绕拘役罪犯的犯罪性质、执行期间表现、再犯罪风险、社会危害性等进行座谈交流,并就拘役罪犯服刑期间申请回家的适用条件、适用程序、监督管理、罪犯的自我规范、保证人的监督责任等方面与靖边县看守所达成共识。
允许拘役罪犯必要时“回家”,不仅体现了法治的进步,也彰显了司法的温度。今后该院将继续依法监督执行机关保障拘役罪犯的“回家权”,依法维护拘役罪犯合法权益。
(张月月 朱鑫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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