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建设新闻网
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平度市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滕某在位于平度市白沙河街道某村的家中销售瓶装液化气,气源来自于青岛市某液化气有限公司。经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调查询问,其承认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违法事实,并查明其违法所得共4000元。
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参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700000217771-4项“较轻”的裁量基准,平度市城乡建设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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