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州大亚湾开发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年度上半年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广东惠州大亚湾开发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年度上半年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2024年11月25日 13:08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24年上半年,惠州大亚湾开发区管委会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断强化知识产权案件查办力度,依法查处了一批知识产权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和影响力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惠州大亚湾某便利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卷烟案

2023年11月23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投诉,依法对位于惠州大亚湾的某便利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卷烟。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卷烟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还存在其他行政违法行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当事人销售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卷烟,并罚没人民币共计贰万零壹拾玖元整(¥20019)。

2.惠州大亚湾某贸易商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3年9月11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位于惠州大亚湾澳头的某贸易商行进行检查,发现该贸易商行销售的白酒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经鉴定查实,当事人销售的白酒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涉案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

3.某公司在承揽工程中使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阀门案

2024年3月15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某公司在惠州大亚湾某项目中使用侵犯“瓦斯特阀门WAST VALVE”商标专用权的阀门。经查,当事人在惠州大亚湾某项目中使用的标有“

”标识的阀门产品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不予处罚,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当事人应当以此为戒,对承揽的包工包料的各类商品指定品牌进行严格管理,不再出现同样的违法行为。2.当事人应当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加强员工培训,增进员工对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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