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北京号
甲乙作为新时代的小青年
紧跟时代潮流
婚后二人约定
实行财产AA制
各自独立管理自己的财产
五年后
他们想离婚时
甲发现乙的财产比自己多多了
想要分割乙的财产
可以吗
公证员释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甲乙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但是约定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
如果甲乙之前的约定只是口头方式,未通过书面形式固定下来,则认定该约定无效;若双方采取了书面的形式,则认定该约定有效,双方财产归各自所有,甲无法请求分割乙的财产。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利于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以及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避免发生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来源:北京号
作者:京司观澜
流程编辑:U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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