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1月21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东信大道66号东方通信科技园A楼210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此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副董事长张晓川先生主持。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7人,其他董事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其他监事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部分高管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与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2项议案,公司控股股东中电科东方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为545,615,552股;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投票表决的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通过方为有效。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赵琰、孔舒韫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经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赵琰律师、孔舒韫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东方通信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2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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