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获悉公司董事丁兴成先生之父亲丁友法先生于2024年11月12日至2024年11月20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买卖公司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一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短线交易具体情况
丁友法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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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友法先生作为丁兴成先生的父亲,根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丁友法先生在买入公司股票后六个月内卖出,其行为构成了短线交易。本次短线交易的收益为4,195.00元,计算公式为:(卖出均价-买入均价)*短线交易股份数量=(6.88-6.83)×83,900股=4,195.00(元)。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并及时核查相关情况,丁兴成先生和丁友法先生积极配合、主动纠正,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如下:
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根据上述规定,丁友法先生在本次短线交易中所获收益应归公司所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丁友法先生已将本次短线交易所获收益4,195.00元上交公司。
2、经丁兴成先生确认,丁兴成先生并不知晓该交易情况,交易前后丁兴成先生亦未告知丁友法先生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上述交易行为未发生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等敏感期内,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目的,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系丁友法先生误操作所致,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情况。
丁兴成先生确认,公司已明确告知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并已深刻认识到本次事项的严重性,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约束义务深表自责,对本次交易造成的不良影响向公司和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承诺将深入学习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督促亲属执行到位,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
3、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一一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积极沟通并进一步督导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强化对其亲属行为规范的监督,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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