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主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而挂车未购买保险,主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否承担保险责任?近日,榆中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杜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道路上倒车时与陶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致重型半挂牵引车失控后将道路南侧曾某的房屋撞塌,致曾某被掩埋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杜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陶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曾某无责任。曾某受伤后进行了住院治疗,后经鉴定构成五级伤残。曾某将杜某、陶某、肇事车辆挂靠的运输公司及投保的保险公司均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此案审理过程中,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是:原告曾某认为杜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则认为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载明,挂车反光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而且挂车也没有购买保险,故应当由挂车车主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的原因不在主车,作为主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主车是本身具备动力驱动装置能够牵引挂车运行的车头,挂车是由主车牵引而自身无动力驱动装置的车辆,此案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虽是挂车反光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但该挂车本身并不具备动力驱动装置,不能够进行倒车,而是在重型半挂牵引车的驱动牵引下运行发生的交通事故,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主车、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该保险公司在其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不足部分在其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照事故主要责任比例70%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后,保险公司主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
承办该案件的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上述对挂车不投保交强险的规定反映出,主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法律虽未对挂车没有投保商业险,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否在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作出明确规定,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二十九条规定:“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在主车和挂车责任限额之和内承担赔偿责任。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的比例分摊赔款”,本案杜某驾驶的重型平板挂车未投保商业三者险,故其保险责任限额为0,保险公司作为重型半挂牵引车的保险人,应在其100%的保险限额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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