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经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扬基金”)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协商一致,决定自2024年11月18日起,对通过招商银行申购(含转换转入)鹏扬基金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者给予相关费率优惠。
一、适用的基金范围
鹏扬基金管理并由招商银行销售的部分开放式基金产品,包括已经发行的以及将来发行的产品。如有某只或特定产品不适用费率优惠,则由鹏扬基金或招商银行另行公告确认。
二、活动时间
自2024年11月18日起,结束时间以招商银行官方网站公示为准。
三、活动内容
(1)投资者通过招商银行申购(含转换转入)上述适用基金,可享受申购费率优惠,具体折扣费率以招商银行官方活动公告为准。其中,原申购费率为固定金额的,按照原申购费率执行。
(2)每笔基金转换视为一笔赎回和一笔申购,因此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及转入基金的中购补差费用两部分构成。基金转换费率优惠只针对申购补差费,赎回费用无优惠。
(3)转换后,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将重新计算,即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基金份额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当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4)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应留意本公司相关公告,确认转出方的基金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处于可申购状态。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适用于该基金的基金合同关于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和巨额赎回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将不承担违约责任,请投资者详阅相关公告的规定。
(5)同一基金的A类、C类基金份额之间不开放相互转换业务。
(6)上述优惠活动解释权归招商银行所有,优惠活动详情请参见招商银行的相关页面。投资者欲了解各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上述适用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法律文件。
四、重要提示
(1)投资者在招商银行办理基金的投资事务,具体费率计算、办理规则及程序以招商银行的安排和规定为准。原申购费率,参见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及本公司发布的最新相关公告。
(2)费率优惠活动解释权归销售机构所有。投资者欲了解上述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本公司网站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法律文件及相关业务公告。
五、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询相关详情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2、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968-6688
网址:www.pyamc.com
六、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投资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请投资者严格遵守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
特此公告。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16日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鹏扬景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鹏扬景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并经与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鹏扬景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4年11月21日至2024年12月16日17:00止(纸质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投票表决时间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表决的,表决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3、纸质表决票的送达地点:
收件人: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绿地环球文化金融城9号院5号楼1401-1405
联系人:张妍
联系电话:400-968-6688
邮政编码:100043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鹏扬景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网络投票形式表决票的提交(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网络投票形式的会议通讯表决票按本公告规定的方式提交至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系统。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鹏扬景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关于鹏扬景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有关事项的说明》(见附件四)。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4年11月20日,该日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一)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获取表决票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yamc.com)下载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护照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填妥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7)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8)以上各项中的签字、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文件,以本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2024年11月21日至2024年12月16日17:00期间(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告列明的送达地点,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鹏扬景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网络投票(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投票,基金管理人提供或指定网络投票通道供个人投资者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自2024年11月21日至2024年12月16日17:00止(投票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通过网络进行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正确填写姓名、证件号码等信息,以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上述网络投票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调整鹏扬景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投票方式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直接投票外,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授权委托他人代其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的,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授权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额,以本基金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授权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其行使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1、纸面方式授权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机构投资者填妥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填妥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代理人将在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后统一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包括提供代理人有关证明文件)。
(5)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签字、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文件,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6)纸面授权文件的送达方式、送达时间、收件地址、联系方式等与表决票送达要求一致。
2、电话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968-6688转人工,免收长途话费),并按提示确认身份后授权基金管理人投票。
本基金管理人也可主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在通话过程中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后,由人工坐席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进行授权记录并完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授权。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3、短信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短信平台向预留有效手机号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授权征集短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回复短信表明授权意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原预留手机号码已变更或已不再实际使用的,可选择其他方式进行授权。
4、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调整鹏扬景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授权方式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授权委托,又直接投票表决,则以直接表决为有效表决,授权委托无效。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及其他多种方式进行了有效授权,不论授权时间先后,均以有效的纸面授权为准。
3、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不同时间多次通过纸面方式进行有效授权,无论授权意向是否相同,均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
4、如果最后时间收到的纸面授权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授权的,按以下原则处理:若多次授权的授权表示一致的,按照该相同的授权表示为准;若多次授权同一代理人但授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若授权不同代理人且授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授权无效,不计入有效票。
5、同一基金份额只存在纸面授权以外的有效的其他方式授权时,以有效的该种授权方式为准。多次以纸面授权以外的其他方式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授权的,按以下原则处理:若多次授权的授权表示一致的,按照该相同的授权表示计票;若多次授权同一代理人但授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若授权不同代理人且授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授权无效,不计入有效票。
6、如果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以委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授权委托书中未明确委托人的表决意见的,即视为授权代理人按照代理人的意志全权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表决意见行使表决权。
(五)授权时间的确定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进行授权,授权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授权委托书的时间为准。如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非纸面方式进行授权,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准。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本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公告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指定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基金份额持有人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又存在有效纸面授权或有效非纸面授权的,以其送达的有效表决票为准。
(3)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无法辨认、表决意见空白、字迹模糊不清、相互矛盾或意愿无法判断,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指定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给指定收件人的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指定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本次议案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则视为表决通过,形成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在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权益登记日仍为2024年11月20日。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对于投票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投的有效表决票依然有效,但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进行投票的,则以最新的有效表决票为准。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东水井胡同5号北京INN大厦3层
联系人:赵蓉
联系电话:010-85197506
邮政编码:100010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2、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yamc.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968-6688)了解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事宜。
3、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一:《关于鹏扬景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鹏扬景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鹏扬景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有关事项的说明》
附件一:
关于鹏扬景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有关事项的议案
鹏扬景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基金运作情况,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鹏扬景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鹏扬景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修改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条款。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四《关于鹏扬景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有关事项的说明》。
为实施本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基金本次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有关具体事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关于鹏扬景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有关事项的说明》的相关内容对基金合同和《鹏扬景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修改。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二:
鹏扬景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公司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24年12月16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鹏扬景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代理人的表决意见为准。
若鹏扬景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集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
委托人基金账号:
代理人(签字/盖章):
代理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本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时所使用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2、“委托人基金账号”指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码。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分别行使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基金份额。
3、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打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关于鹏扬景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有关事项的说明
鹏扬景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20年11月27日成立。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基金运作情况,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鹏扬景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修改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条款。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且《关于鹏扬景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有关事项的议案》需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无法获得相关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具体修订如下:
1、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中的“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由原表述: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将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此事项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修改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中的“(六)临时报告”删除表述:“26、本基金连续30、40、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时;”后续序号一并调整。
3、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中“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中删除表述:“3、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后续序号一并调整。
基金合同中其他部分涉及上述相关条款的内容,将一并修改,《鹏扬景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将根据上述修改同步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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