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承金复〔2024〕60号
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华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请示》(承德银行报〔2024〕152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收购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华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设立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围场支行、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围场金峰街支行、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围场前进支行、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围场桃李支行、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围场棋盘山支行、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围场四合永支行、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围场新拨支行、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围场朝阳湾支行、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围场腰站支行、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围场银窝沟支行、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围场御道口支行、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围场朝阳地支行、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围场大头山支行、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围场克勒沟支行、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围场新地支行、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围场广发永支行、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围场山湾子支行、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围场张家湾支行、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围场城子支行、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围场半截塔支行、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围场兰旗卡伦支行、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围场御道口牧场管理区支行,承接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华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产核资后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和员工。
二、你行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收购事宜,并督促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华商村镇银行完成法人机构解散相关事宜。
三、你行应在上述支行筹建工作结束后向我分局申请核准开业。
承德金融监管分局
202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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